2021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规定?

84 2024-08-30 00:51

一、2021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规定?

1、肇事者对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索赔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及其伙食费、误工费用等等,若导致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或者严重残疾的情况,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护理治疗费用等;

2、肇事者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死亡,侵害方除了要赔偿抢救的相关费用外,还要赔偿相应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对其受害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等。

二、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法律规定?

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有下列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而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三、国际船舶法律规定?

有船名所属国、地区,统一通信联络方法、遇险救援等规定。

四、海事拦截船舶法律规定?

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第一条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第二条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条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但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应当相当于船舶扣押期间可能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因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请求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

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的,海事法院应责令其追加担保。

第六条案件终审后,海事请求人申请返还其所提供担保的,海事法院应将该申请告知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相关索赔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被请求人同意返还,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被请求人负有责任,且赔偿或给付金额与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基本相当的,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第七条船舶扣押期间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负责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海事法院可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代为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或在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拨付。

第八条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由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第九条扣押船舶裁定执行前,海事请求人撤回扣押船舶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予以准许,并终结扣押船舶裁定的执行。

扣押船舶裁定作出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第十条船舶拍卖未能成交,需要再次拍卖的,适用拍卖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海事法院不另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当依据评估价确定保留价。保留价不得公开。

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因流拍需要再行拍卖的,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对经过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船舶,可以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变卖仍未成交的,经已受理登记债权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债权人同意,可以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变卖处理。仍未成交的,海事法院可以解除船舶扣押。

第十五条船舶经海事法院拍卖、变卖后,对该船舶已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效力消灭。

第十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拍卖船舶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第六十日。

前款所指公告为第一次拍卖时的拍卖船舶公告。

第十七条海事法院受理债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在船舶被拍卖、变卖成交后,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定。

第十八条申请拍卖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经债权登记,直接要求参与拍卖船舶价款分配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九条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应当同时裁定终结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当事人已经缴纳的债权登记申请费予以退还。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债权登记前已经就有关债权提起诉讼的,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一条债权人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确权诉讼后,需要判定碰撞船舶过失程度比例的,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二条海事法院拍卖、变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先行拨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后,依法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二)由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三)由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四)与被拍卖、变卖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请求。

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申请拍卖船舶的,在前款规定海事请求清偿后,参与船舶价款的分配。

依照前款规定分配后的余款,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七节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实现船舶担保物权的,由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本规定关于船舶拍卖受偿程序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海事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扣押与拍卖船舶的,适用本规定。

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实施的船舶扣押与拍卖,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不适用本规定。

五、侵权赔偿法律规定?

侵权赔偿法是我国维护公民权益的一项法规,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对侵权行为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侵权赔偿和可能的刑事责任。以下是侵权赔偿法律规定的一些主要方面:

1.侵犯范围: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个人权益和侵犯财产权益。个人权益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财产权益包括财产所有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2. 赔偿内容:对于侵权行为者应赔偿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其他损失(如诉讼费用等)。其中,经济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此造成的失利、营利的减少;精神损失则是指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折磨、痛苦和烦恼。

3. 判定标准:赔偿数额的判定标准主要由两个因素组成:一是确定侵权的事实,包括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和是否造成了损失;二是确定损失大小,需要考虑损失的性质、程度、时间和地点等因素。

4. 赔偿方式:赔偿方式主要分为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损失赔偿等几种。其中,停止侵权和恢复原状主要是针对侵犯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和损失赔偿则主要是针对侵犯个人权益的侵权行为。

总之,侵权赔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项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六、双重赔偿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按其受损失的二倍以下来赔偿。

七、货损赔偿的法律规定?

1. 根据法律规定,货损赔偿是必须的。2. 这是因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或者延误,运输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这是为了保护货主的合法权益,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完整地到达目的地。3.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货损赔偿的具体金额是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损失程度以及运输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的。如果货物损失或者延误是由运输方的过失或者违约行为造成的,运输方需要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因此,是为了维护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保障各方的权益。

八、船舶滞期的法律规定?

条款内容

(一)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Lay Time)是指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约定的、承租人保证将合同货物在装运港全部装完或在卸货港全部卸完的时间。装卸时间的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

(1)按连续日计算(Running Days)。

采用这种方法计算时,从装卸日开始后,即使中间遇到实际不进行装卸的星期日、节假日或雨雪日也不扣除,一律作为装卸日计算。这种规定对租船人很不利。

(2)按工作日(Working Days)或连续工作日计算(Running Working Days)。

工作日是指节假日以外的日数,也就是说不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就是港口可以工作的日数。

(3)按好天气工作日计算(Weather Working Days)。

好天气工作日是指除了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工作日中不受天气影响、可以进行装货或卸货的时间。即风、雨、雪、雾等不能装卸作业的工作日不计人装卸时间内。

(4)按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计算(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Hours)。

这是以累计24小时的好天气工作时间作为一个好天气工作日的表示装卸时间的方法。

(5)按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计算(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

这是除去星期日、节假日和因不良天气而不能装卸作业日以外,以真正连续24小时为一日的表示装卸时间的方法。

(6)按港口习惯速度尽快装卸(Customary Quick Dispatch,简称CQD)。

是指不具体规定装卸天数或装卸率,而完全根据港口习惯计算每天应装卸的数量,尽量地迅速装卸。

关于装卸时间的开始和终止的计算方法,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业务中,规定船长向承租人(发货人或收货人)发出“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作为起算装卸期限的依据。按照一般惯例,如上午12点前收到通知,从下午1点起算;如下午上班后收到,则从次日上午8点开始起算。止算时间按照惯例都以货物装完或卸完的时问作为装卸时间的止算时间。

(二)装卸率

所谓装卸率是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装卸率的确定一般应按照港口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装卸率的高低,关系到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和运费水平,装卸率规定的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装卸率规定过高,负责装卸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任务,需要向船方支付延误船期的费用;反之,若订得过低,则会延长船舶在港时间,增大运费开支。因此,应从港口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确定合理、可行的装卸率。

(三)滞期费与速遣费

采用程租船运输时,滞期费与速遣费是买卖合同和租船合同中均要涉及的重要问题,也是滞期速遣条款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该项条款的规定,如果在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任务,延误了船期,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即“滞期费”(Demurrage),它相当于船舶因滞期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反之,如租船人按约定时间提前完成装卸任务,船方要按其在装卸港所节省的停泊时间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奖金即“速遣费”(Dispatch),速遣费一般相当于滞期费的一半。

九、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作者介绍:陈琦伟(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肥分所 律师)

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立法上率先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规则。此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修订和政策制定工作加速推进。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均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202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覆盖”。在此背景下,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多家法院(如北京高院、山东高院、广东高院、深圳中院等)也相继对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出台相关指引、意见。本文笔者将通过近年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内较高判赔额的司法判例,探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标准。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计算方式。

一、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

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原告未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情况下(明确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从被告主观是否为故意侵权和客观侵权情节是否严重两个维度同时进行审查。

首先,对于被告是否具有侵权故意,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主观上是否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稳定性、相关产品知名程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密切程度等因素。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通知、警告应当为有效通知、警告,即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警告中表明了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人身份及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且内容应当能使被告对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合理判断;(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其中,被告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参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来认定;被告是普通管理人员的,结合是否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综合判断;(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六)被告商标或者注册申请因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在先商标近似被商标局宣告无效或决定驳回、不予注册,仍然进行使用;(七)被告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法院裁判承担责任或者与原告达成和解、调解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即重复侵权;(八)其他可以初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中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一)被告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法院裁判承担责任或者与原告达成和解、调解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二)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即被告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系其主营业务、构成主要利润来源。主营业务不应当以被告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而应当着重考虑其实际经营业务;(三)被告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侵权证据既包括是否构成侵权的证据,也包括能够证明侵权损害的证据;(四)被告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主要包括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五)被告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实践中认定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应当考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被侵害知识产权的种类、数量等因素。权利人受损既包括经济损失,也包括给权利人造成商誉等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六)被告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公共利益指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包括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公共秩序等;(七)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八)被告因侵权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九)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典型裁判案例适用惩罚性赔偿观察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发布前后,各家法院审理的涉及“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成为关注热点,基于此,笔者摘选其中最为典型且判赔额也较高的几个案件进行梳理。具体如下:

案例一(2021)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

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202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判赔3055万元)

裁判要点:首先从知名度角度考虑,惠氏公司1986年进入中国市场,1979年10月以来,先后向商标局在第5类“药剂、药膏、婴儿及病愈者食品”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WYETH”、“惠氏”、“WYETH”“惠氏”等商标,2002年即在中国高端婴幼儿配方奶粉中的排名位居第一、在整个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中排名第二。进一步结合商标标识自身情况,“Wyeth”与“惠氏”商标本身为无固有含义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经过惠氏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长期、持续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在管晓坤设立惠氏中国有限公司之前,惠氏公司及其在母婴食品上的“Wyeth”与“惠氏”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依常理判断,作为即将从事与惠氏公司婴幼儿食品具有较高关联度的母婴用品经营的管晓坤,应该知晓惠氏公司的字号及“惠氏”商标。还有从被控侵权人的行为表现来看,在管晓坤应当知晓惠氏公司的字号及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其先是作为唯一股东、董事,以“惠氏”为字号,于2009年10月在香港设立惠氏中国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从案外人处受让前述现已被无效的6件“Wyeth”、“惠氏”商标。同时,管晓坤和陈泽英以“惠氏”为字号,于2010年7月成立了广州惠氏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受让上述6件“Wyeth”、“惠氏”商标,并将这些商标使用在与惠氏公司所在婴幼儿食品行业具有密切关联的母婴用品等商品上。2012年12月19日,因惠氏公司所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广州惠氏公司停止在其宣传推广过程中暗示与惠氏公司相关联、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此外,广州惠氏公司上述6件“惠氏”及“Wyeth”商标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无效宣告后,各被控侵权人仍在与惠氏公司婴幼儿食品类似的母婴用品上使用与惠氏公司在先注册、有较高知名度的“惠氏”及“Wyeth”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判决广州惠氏公司立即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Wyeth”及“惠氏”标识后,继续委托销售侵权产品。据此,法院认为,上述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管晓坤与陈泽英从设立惠氏中国有限公司、受让和注册多件“Wyeth”、“惠氏”等商标、成立广州惠氏公司从事母婴用品经营之时起,即存在恶意攀附惠氏公司知名企业字号和品牌,借助他人商誉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意图。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域广、侵权规模大。多年来,陈泽英与管晓坤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投资成立了正爱公司和青岛惠氏公司,通过该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单恒公司经销被控侵权产品。广州惠氏公司及正爱公司还陆续在第3、5、16类上申请注册、受让多件“h惠氏”、“惠氏”商标,授权本案其他被告经销母婴等用品。广州惠氏公司《经销商名录》显示其有线下经销商909家、涉及120个地级市。本案所涉侵权行为从2012年,一直持续至本案诉讼过程中、侵权获利极大。再次,各被告攀附惠氏公司婴幼儿食品商誉、销售侵权母婴用品的行为,关乎婴幼儿健康安全。综合上述内容,人民法院认定,各被控侵权人长期以来,相互协作、配合共同故意实施侵害惠氏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严重,且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故对其赔偿金额采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予以计算。


案例二(2020)粤03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书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2021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判赔3000万元)

裁判要点:深圳小米公司在涉案114款被诉商品销售标题中使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销售金额共计1.35亿元。法院根据申请作出书证提出命令,责令深圳小米公司提交进货交易凭证等证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深圳小米公司明知涉案商标仍故意侵权,其侵权行为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且存在明知商标侵权还结合多种行为实施、以招商行为扩大范围实施、在有被投诉经历后仍然对其他类似商标侵权行为予以实施等情节,属于情节严重,故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三(2021)苏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

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诉福建大自然美学家家居有限公司、周福良、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喜尔欣地板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判赔1500万元)

裁判要点:周福良围绕“大自然”商标在地板商品上注册了大量与“大自然”近似的“大自然xx家”的商标,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十分明显;且在明知商标已被××判决认定与“大自然”商标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周福良于同一天在几十个不同商品类别上注册了“大自然美学家”商标,其此种囤积商标的行为给大自然公司下一步对其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设置了大量障碍。其次,大自然控股公司自2015年就开始对周福良注册的“大自然美学家”商标提出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以及后续××诉讼,在大自然控股公司对周福良商标无效宣告期间及商标无效××诉讼一审判决后,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不仅未减少对“大自然美学家”标识的使用,反而进行全国范围的大规模扩张,侵权门店数呈倍数增长。再次,在第11612776号商标无效宣告××诉讼一审认定该商标应予无效之后,周福良为了逃避责任,于2018年4月从福建大自然公司撤资,同时法定代表人亦变更为他人,具有明显规避法律责任的故意。故本案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本案中确定惩罚性赔偿比例。


案例四(2019)京73民初887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大典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判赔1013.99万元)

裁判要点:原告经授权独占许可使用的“贵州茅台酒”等五件涉案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盛世大典公司系原告多款茅台酒的经销商及本案所涉茅台双龙汇纪念酒的全国总代理商,裴来峰系盛世大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玉叶系盛世大典公司的财务总监,陈裕煌、曹如平系盛世大典公司的仓库管理人员,五被告明知原告的五件涉案商标,但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盛世大典公司系茅台双龙汇纪念酒的全国总代理商身份,伪造中国酒业协会名酒收藏委员会函件,向茅台集团双龙汇纪念酒包装材料原供应商上海高诚公司订购茅台双龙汇纪念酒的包装材料,故意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大量制造、销售假冒茅台双龙汇纪念酒,销售金额高达八百余万元,销售范围遍及北京、上海、深圳、河南、福建、贵州等全国多个省市,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侵权标识与原告的五件涉案商标完全相同,且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与原告的茅台双龙汇纪念酒的包装材料也完全相同。由此可见,五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攀附商标专用权人商誉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也造成了市场混淆并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考虑到原告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及商业价值、茅台品牌的知名度,五被告制造、销售假冒知名白酒,提供品质低于商标权人的同类商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及茅台品牌的市场声誉,侵权情节严重,故本案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举证要点

由上述几个极具典型意义的案件裁判观点可以看出,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会着重审查被告主观是否为故意侵权和客观侵权情节是否严重。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应留意收集以下证据材料:(1)产品知名程度,如产品所获荣誉、宣传推广材料;(2)核查公司工商信息,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等合同;(3)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被侵害知识产权的数量;(4)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被告的侵权通知、警告材料;(5)被告之前已经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法院裁判承担法律责任的生效文书;(6)被告此前商标或者注册申请因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在先商标近似被商标局宣告无效或决定驳回、不予注册的材料。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研究》;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

5.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上篇)、(下篇);

6.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的意见》。

十、剪头发赔偿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理发店剪坏顾客头发要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专业技能水平,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约定或者商业承诺,不得采取欺诈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如果理发店造成了顾客头发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的数额可能存在差异。如果头发可以重新长出来,那么可能只需要支付合理的修复费用或者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但如果头发受到了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赔偿的数额可能相应增大。此外,如果理发店存在管理和服务上的问题,还可能被扣除与赔偿额相当的违规资费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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