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求事故水域海事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事故分析明确责任比例,出具海事报告。
两船皆投保船舶保险,对于双方船损及打捞救助费用按事故责任比例交叉计算,以各船保险金额为限。对于L船上船员死亡赔偿不在双方船舶保险金额赔偿范围内。
L船未购买船舶保险船东承担本次事故中的比例赔偿责任,Z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根据实际情况在海事报告的事故原因基础上适当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以本船保险金额为限。
这些仅为个人看法。
海上欺诈案例和分析
。我国《海商法》第59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56条或者第57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如1993年大连海事法院审结的“东方雄鹰”轮倒签提单一案。该案中买方香港华润公司与卖方日本丸红株式会社签发了一份进口9000米220千伏价值180万美元的电缆及配件合同。价格条款为CIF,信用证付款,装船期为9月28日。卖方租用“东方雄鹰”轮。该轮于9月27日开始装货,途中发现部分已装上船的电缆外所装严重损伤,卸至岸上后未做任何修补和更换处理,10月2日重又将其装上船。船公司代船长签发了三份日期为9月27日已装船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经检验有五轴电缆严重损伤,已法法使用,有四轴需经修复方可使用。买方因此损失货款、修理费、商检、仓储等费用共63.2万美元。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给买方71.3万美元,取得代位求偿权。法院查清上述事实后认为,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已构成对买方的欺诈,该提单作为合同所列明赋于承运人的免责、责任限制及法律适用条款无效,船东应承担买方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分清责任后,船东主动与买方和保险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船东赔付保险公司56万美元,原告方撤诉结案。
用友谊的小船来讲一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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