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可分为四类:
一是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职能机构,上至国务院,下至基层乡镇政府;
二是各种微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各类企业;
三是各类劳动者或从业人员;
四是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
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原发布者:zouzongming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七十一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第七十三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七十四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
人员承诺书中的‘’承诺主体‘’是指什么啊?
建设工程施工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重点强化的制度措施是甚么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突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3方面的制度措施:1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等问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2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3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背法行动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