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转让的法律问题

2022-06-28 23:14 点击:232 编辑:邮轮网

你好。
首先,你们之间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说明乙方已经退出,属于你自己所有。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要办理登记手续。如不办理,在你们之间有效,但对你们双方之外的人不具有转移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对其他人来说,该船还是你们双方共有的。经济纠纷等均收你们双方承担。
其次,公证费用你可以到广西省司法局的网站查看一下关于公证收费的规定。

照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济人,在港区内从事化学品仓储经营时,需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礁石离港口多远就不影响船进出?有没有什么文件规定?

礁石影响港口的船舶通行与否不是看距离,而是看礁石是否在航道上、是否在掉头区和港池里,如果没有,只要有航标指示灯和水域分界装置,就可以通航。每个码头都有海事局的通航安全评估,按着评估的航行要领操作就没有问题。第一次进入该码头的船舶,必须要有引航站引航才能靠泊。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底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 ),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

选 B、1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新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已登记的渔船,因故要求停止作业,应分别报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并上交有关证书。报停渔船要求恢复作业的,应分别向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四、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渔船应合理配载,不准搭客和从事载货运输。特殊情况临时从事载客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有关证书。”五、删除第四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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