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建筑安全的管理制度
1、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巨增。据报道,2006年达到4000万人,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达3200万人,占行业职工总数的81%,而经过培训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农村从业人员不足80万人,占总从业人数的2%。多数来自农村的从业人员因文化程度较低,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知之甚少,再加上部分施工企业不重视安全培训或是教育不到位等,这一部分从业群体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低下,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死伤众多。这不仅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2、建筑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建筑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1.1 法律、法规方面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整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比较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暴露出了不少的缺陷和问题。与工业发达的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建筑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与交叉;一些安全行政法规发布时间过久不适应现行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与要求。
2.1.2 政府监督与管理方面
政府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仍较薄弱,基本上还停留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突击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等的模式上。领导号召,群众运动,事前通知再检查,治标不治本式的管理,缺少日常有效的监督管理和相应措施,监管体系不完善。
2.1.3 建筑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首先,部分企业安全投入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律性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缺乏主动管好安全工作的责任,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奖罚机制,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被动应付。其次,目前建筑市场的建筑施工队伍鱼龙混杂。大量拼凑而成的包工队,没有资质的队伍充斥市场,采取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一旦承接工程任务,为了弥补前期的不正当投入,追求最大利润,而盲目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或租用的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陈旧,安全生产投入能省即省,违背客观规律,轻视安全生产,在侥幸中求安全。
2.1.4 安全教育与个人安全防护方面
目前建筑行业施工一线工人的安全意识普遍缺乏,安全技术素质普遍偏低。企业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教育培训不到位,甚至放任不管,招来即用,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差。项目管理中的三级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大多只体现在备用检查的资料上,大多数是由管理人员统一填写教育内容,没有真正集中传授,起不到安全教育的作用。
2.1.5 安全责任不明确,发生安全事故后处罚不严
我国在1998 年开始实施的《建筑法》中就规定了建设、设计、施工三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2003 年国务院通过并于2004 年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各级部门和建筑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十三项基本安全法律制度。针对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就有18 条款,占该《条例》条款总数的25%。《条例》明确规定了;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成为安全生产的第一领导者,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而事实上,目前施工企业中真正能够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制度非常有限,不少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不少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位的情况较为普遍;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包了之或层层分包、转包,安全生产总包不管,分包不懂管, 存在管理上的脱节,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不到实处。对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不力,也是导致安全事故一再发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2.2 建筑安全生产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2.2.1 从四种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分析
根据公认的“安全公理”《海希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博德事故因果连锁理论》、《亚当斯事故因果连锁理论》、《人机轨迹交叉理论》四种理论,所提出的事故因果连锁理论的直接原因均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目的在于提醒人们注意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