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日志(Log Book)
船舶航行情况以及在航行中发生的各种事件的记录,又称为航海记事簿或船舶日志。航海日志是船舶必备的重要法定文件,也是港口主管当局对进出港口的船舶实施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记载事项一般包括:(1)船舶情况。如船名、船籍港、船舶吨位、船长和船舶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船员姓名和职务、船舶载重线位置等;(2)船舶航行情况,如开航港、开航日期、船舶装载吃水、货物旅客装载情况、航向、航速、船舶位置、海上气候、燃料消耗、到达港和到达日期等;(3)航行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如:变更航程、中止航次、遭遇海难或其他危险、发生船舶碰撞、救助遇难船舶或人命、船上发生的出生或死亡事件、对应变部署、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检查、操艇训练、消防演习以及船舶发生的其他重要事件。航海日志应由船长或其他指定人员填写,并妥善加以保管。航海日志反映了船舶航行的实际情况,是分析和总结航海经验、判断和处理海损事故的重要依据.
导游人员应如何处理误机(车、船)事故?
(1)导游人员应立即向旅行社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协助。
(2)地陪和旅行社尽快与机场(车站、码头)联系,争取让游客乘最近班次的交通工具离开本站,或采取包机(车厢、船)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前往下一站。
(3)稳定旅游团(者)的情绪,安排好在当地滞留期间的食宿、游览等事宜。
(4)及时通知下一站,对日程作相应的调整。
(5)向旅游团(者)赔礼道歉。
(6)写出事故报告,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者应承担经济损失并受政纪处分。
什么是海商法中船舶碰撞?
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公布《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以寄送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发表意见。书面意见或建议请寄: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海事海商合议庭(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8月15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适用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非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碰撞负赔偿责任。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进行登记的,光船承租人对船舶碰撞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包括碰撞船舶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船舶互有过失造成船载货物损失的,船载货物的权利人有权选择要求承运货物的本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者选择要求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援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承运人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七条 碰撞船舶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有权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就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由碰撞船舶提供证据证明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由碰撞船舶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据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碰撞船舶提交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审查。
第九条 因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由船舶碰撞造成的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提出的请求,责任人不能依照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条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向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出示。
第十一条 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主管机关依法进行事故调查过程中由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确认的碰撞事实调查材料,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