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安徽太湖一辆皮卡冲下80米深崖,12名除草农妇返家途中遇难。目前,车辆司机已被警方控制。
这是最近的第二起多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了,第一起是黑龙江的拖拉机载乘采花工,遭大货车追尾,死亡15人的事故。
相比第一起交通事故,安徽的这起交通事故只是单方事故,皮卡车司机就是雇佣农妇的茶厂老板,所以赔偿问题要简单的多,下面我展开讲讲。
一、本次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为茶厂这次交通事故发生时,皮卡车上的乘客,除司机外,都是在茶厂除草的农妇,当时她们正在返回途中。皮卡车司机就是茶厂老板。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这些农妇是茶厂的雇员,双方是临时雇佣关系,也就是劳务合同关系,无法形成劳动关系。
《民法典》出台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了大幅修改,关于个人与其他单位、法人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时,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如何赔偿的问题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但可以参考《民法典》关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赔偿,也就是按照雇主和雇员各自的过错来确定赔偿责任。
而这次事故发生在雇主送雇员回家过程中,虽然劳务已经结束,但是仍然属于劳务的延伸,可以视为因劳务活动受害,需要按照雇主和雇员之间的过错来承担责任。
本次事故既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也是一起交通事故。
而这起单方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正是茶厂老板,茶厂老板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茶厂承担。
所以,无论是从提供劳务受害出发,还是从交通事故出发,死亡农妇的索赔对象都应该是茶厂。
二、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都应由茶厂承担。无论从雇佣角度出发,还是从交通事故出发,这次事故的赔偿都需要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依据。
这次交通事故是单方事故,没有其他车辆,所以不存在其他责任主体。
而这次事故中,茶厂老板存在未文明就说,车斗载人的过错。
农妇虽然坐在车斗中,但是禁止车斗载人的规范对象是司机,而不是乘客,所以乘客不存在交通法上的过错。
因此,这次交通事故大概率是驾驶员全责,乘客,也就是死亡农妇无责任。
因此,这次交通事故最终应该由茶厂承担全部责任。
三、这次交通事故交强险不需要赔偿有些人可能提出,既然是交通事故,那么是不是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呢?
这是不可能的。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的赔偿对象是除投保人以外的第三者,不包括本车人员。
这次事故的死者都是本车人员,不是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所以保险公司不会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四、这次事故最终可能由茶厂经营者个人赔偿虽然说农妇的索赔对象是茶厂,但这个茶厂大概率是个体工商户。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所以,这个案件最终对赔偿责任,应该由茶厂老板个人或者他们一家来承担。
当然,如果茶厂是合伙经营的话,也是要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这起12死2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于下山路的弯道处。知情者称,当天下暴雨,该皮卡经过一个小山坡,疑因刹车失灵,直接冲下深崖,几乎没有缓冲。遇难者事发时坐在皮卡车后没有敞篷的货斗中,司机已被警方控制。
12死2伤的赔偿同样是笔天文数字,接着我讲讲这起事故该如何赔偿,是否同前日黑龙江15死的赔偿存在不同之处。
车险赔偿:很可能不赔交强险方面这是此起事故与黑龙江15死事故赔偿最大的不同之处。原因也很简单,黑龙江的那起事故中,由于大货车追尾造成拖拉机上的人员伤亡,大货车作为责任方,伤及的是车外人员,而非车内人员。
但是此次事故不一样,事发全程只有该皮卡一辆车,该皮卡就是肇事车辆本身。对此,从交强险的角度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这就很明显了,虽然一般的机动车要上路,必须上交强险,但交强险只保车辆造成车外人员伤亡的情形,由于此次事故的遇难者全是车内人员,所以交强险很可能不赔。
这里我额外介绍一下,去年9月份时交强险已经做了改革,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升到20万元:死亡伤残赔偿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8,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其余保险方面反观第三者责任险,在这起事故中和交强险是一个道理。虽然该险种分为好几个档次,从5万到100万乃至更高不等,但这类保险的合同中一般都会有免责条款,表明投保车辆上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该险同样不赔付。
其实还有一种商业险,它专保车上人员遭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情形,它叫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过它的免责条款说的也很清楚,对于违章搭乘,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该险同样不赔。皮卡的后厢那是放货的,不是坐人的,一旦有人坐那就是违章搭乘,后果自负!
综上来看,该车的各种险种,均有可能对此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司机的雇主及遇难者所属的公司:依法赔偿如此一来,只能看该皮卡是否属于公司用车,或者为雇主所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雇主雇佣个人作为雇员的个人劳务中,出现雇员行为不当致他人损害的,雇主也一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皮卡确实是雇主或者公司的工作用车,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就应当继续对事故后果向遇难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遇难妇女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此次事故符合工伤要件,则遇难者方可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这里的工伤要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该是: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的规定,它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但从当前明文规定来看,只有三种情形下,受害者才能得到救助: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照上文所述,大家也能判断,该事故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不过,这件事不是法律规定的,各地仍有各地自己的“第四种情形”。像此次事故后果如此惨烈,且遇难者家属和司机,亦或其公司如无法支付这笔巨额赔款,我相信这笔基金是会出手相助的。
问题回答到这里就差不多了。至于说司机责任,还要等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不过目前来看,此次事故中只有一个肇事车辆,且司机存在过失(知后箱不能坐人但依旧不管),依照《刑法》的规定来看,他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且构成“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很可能面临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希望这件事足以引起人们对农村交通安全的警示,引以为戒。愿逝者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