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最早始自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两大险种的初步探索发展,二者共同搭建起国内最初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体系。
其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速度较快,发展程度也较成熟,1998年曾在《建筑法》中被规定为强制投保保险,而后虽然随着《建筑法》重新修订被取消强制投保,但受立法推动影响,目前依旧占据我国安全生产保险市场较大业务份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则是继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后,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全新险种,在保障范围、保障功能与保障力度等方面都较前两者进一步优化完善,受到国家政策上的大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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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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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法》中的鼓励投保,升级为“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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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专门为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制定包括基本原则、服务内容与形式、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与改进等事项的规范指导。
综合近年来国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视与推动,参考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立法推广经验,新《安全生产法》修订送审后,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迎来巨大的市场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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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相较于2014版《安全生产法》,新法修订送审内容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内容修订为:
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保险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此前,2002版《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而2014版《安全生产法》则增加“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直至新版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提出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同时,针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投保责任,新版修订内容还单独增加一条处罚内容,保证相关经营主体切实履行投保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此外,新版修订内容还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体主要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最高决策权和指挥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将安全生产责任压实。相关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提高,也促使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有效分散、转移、防范与应对相应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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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的思考建议
推动立法建设,是目前国内多个政策性工程险种发展的普遍市场呼声,但目前只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着较好的政策进展,参考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在国内的立法推动经历,可以预见,一旦立法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的投保应用将会快速扩展,险种的配套保险服务、险种功能、市场运作等也将获得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
与此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工程险种的初期推广应用,可以看到险种的强制推行办法并不只局限于政府立法推行一项,以欧美国家为例,其实行的政府、银行、市场三重强制推行办法,能够更全面、系统的保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内的相关工程险种的有效投保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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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层面,立法规定保证了相关安全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拥有保险保障,即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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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层面,针对工程项目的贷款条件即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相关工程险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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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层面,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参与的多元化主体市场准入筛选机制,令相关经营主体能否取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或保险产品浮动费率的高低,成为影响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进而优胜劣汰,实现市场良性循环。
通过以上三个层面的强制推行办法,保证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险种的有效市场推广应用。这种多层面的强制推行办法是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的。
推动立法建设,是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随着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进入送审阶段,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立法建设进程也更进一步,为更大市场范围内的快速推广应用创造机遇可能。同时,参考发达国家市场经验,立法建设之外,包括银行、市场等多层次的强制推行机制也能够保证险种的快速市场推广应用,是我国安全生产责任险未来市场发展的方向之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为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
1、安全责任保险涉及原则,细分高位作业领域、明确高风险岗位;高风险岗位安实名方式购买;低风险岗位按不记名方式确定最低人数的形式进行购买。
2、核定风险性高的岗位新员工入职时,向行政室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健康证等)。
3、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行政室到保险部门办理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手续。
4、每月30日前,行政室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5、低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参保,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一个科学的投保数量和金额。
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应拟定:
1、投保安责险应拟定相应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保证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尽量简化理赔程序,达到安责险迅速、实效的进行理赔。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拟定赔付时限。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案件报告时,应立即查勘定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赔付时间,在规定时限里结案,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尽最大可能利用安责险的保障功能。
事故处理:
1、现场处理:
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行政室报告。行政室必须在五分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事故上报: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事故责任情况、事故损失、人员受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行政室。
事故申请:事故发生后行政室再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事故理赔:公司、被保险人、第三方受害者请求赔偿时,应准备如下证明和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公司或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
4、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伤亡人员名单;
6、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7、发生第三者上海时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8、公司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奖励和惩处:
1、奖励:所有安全责任部门,半年内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公司予以奖1000元;一年内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公司予以奖2000元。
2、处罚行政室因过失未购买安全责任保险或未按要求及未按时申报,致保险部门不予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安全责任保险主办人承担责任事故损失30%,行政室主任承担损失20%;
3、事故相关责任人最高处罚限额10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