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2022-06-11 05:14 点击:148 编辑:邮轮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二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第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组织对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第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章 检验业务范围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远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业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业务。第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渔业船舶检验:
  (一)A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远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
  (二)B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渔业船舶及相关船用产品的检验;
  (三)C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渔业船舶的检验;
  (四)D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12米以下渔业船舶的检验。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技术条件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核定。省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业务范围核定前,应当初步划分本行政区域内下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统一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业务范围核定。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重新核定。第四章 强制检验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技术监督服务活动。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包括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检验技术规范开展检验,确保检验完成时,图纸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要求、船舶与图纸相符、证书与实船相符。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强制检验应当通过核查、审查、检查(包括抽查、详细检查、检测或试验等)方式对有关检验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确认。第十五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由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
  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拒绝接受委托。第十六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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