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安监局[2015]93号文用人单位疌立防署降温工作制

2022-06-07 17:41 点击:121 编辑:邮轮网

关于做好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安健〔2015〕93号:
  各有关部门要督查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一)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2.日最高气温37℃-40℃,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
  3.日最高气温35℃-37℃一般高温天气,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25℃)
  (二)用人单位要落实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1.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2.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工间休息场所,设置座椅、风扇等基本防暑降温设施,配备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有条件的可增设空调、喷雾风扇等设施,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3.制定防暑降温应急预案,根据从事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救治。
  (三)用人单位要按规定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之规定。
  2.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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