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用自己本人所有的船舶为一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海事局进行抵押登记。因为吴某到期未还款,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个案件是否应该由海事法院管辖?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案情】
2010年9月3日借款人吴某向信用社申请贷款12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两年,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2年9月2日止,月利率7.8‰。同日,保证人付某与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时还以自己本人所有的赣南昌货0767船舶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1年2月2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地方海事局进行了抵押登记。吴某借款期满后至今未还款,于是信用社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付某承担保证还款责任。
问:本案是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其理由为:
一、从法律竞合的适用上分析
《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同一法阶,均为国家法律。《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特别法,在同一法阶的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此,本案应适用特别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于专门管辖的规定。即,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本案中,保证人付某以自己所有的货船作为抵押物,并在地方海事局予以了抵押登记,其抵押合同成立有效。本案的法律关系为船舶抵押纠纷,符合上述规定的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为此,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二、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求的复函(2003年1月6日[2002]民四他字第37号)中的答复如下: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债权人直接起诉船舶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地方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应当移送有关海事法院。本案中,涉案的担保物为在海事局登记的船舶,为此,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因本案的法律关系为船舶抵押纠纷,其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为此,地方法院不具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应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