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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对包装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现状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
1.我国对包装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现状
我国对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主要的依据是SALOS公约第七章、MAPPOL73/78公约附则Ⅲ、国际危规(IMDG)、《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诸如《集装箱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等规范性文件。SALOS公约要求: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供运输单证(俗称下货纸),包括或附有署名的证明书或申报单,说明交付运输的货物业已妥善包装并加上了标记、标志或标牌,处于适运状态;负责将危险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应提交一份署名的集装箱证明,证明组件内所装的货物已正确地装载和系固,并已满足所有适用的运输要求,这种证明也可以同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合并在一起;以上所提运输单证和集装箱证明合并在一起是很容易实现的,因为危险货物的装箱一般情况下也是托运人完成的;对承运人的要求就是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备一份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标明船上所载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标明船上所有危险货物类别和位置的详细记载图可以代替该清单或舱单。MAPPOL73/78公约附则Ⅲ的要求基本上与SALOS公约一致,只不过针对的是海洋污染物。《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是我国针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制定的专门法规,它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时应如何向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申报做了具体规定。它规定:船舶载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应在预定抵港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者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向所抵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对出口危险货物应在装货前三天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到港务监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