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一下什么是安全港口,安全泊位

2022-05-31 08:27 点击:137 编辑:邮轮网

安全泊位 :能供一艘满载的船舶安全进出和停靠的泊位。
有两层含义:(1)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往往规定租船人选定的装卸港必须是安全港,或其指定的泊位应是安全泊位,否则,必须对由此造成的船方损失承担责任;(2)定期租船合同中对租船人选定的交还船港的安全性所作的规定。

但是,租船人只对正常情况下的港口或泊位的安全负责,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可免除责任。港口或泊位的安全一般包括3个方面:第一,港口或泊位的自然条件(如航道与泊位的水深、冰封等)是否适宜某一具体船舶的停靠;第二,港口设施(如拖轮服务、破冰服务等)是否具备;第三,港口或泊位所处的社会环境(如瘟疫、战争或内乱等)是否会影响船舶的安全。航次租船合同通常规定,如果船长认为租船人所指定的港口或泊位不安全,可以拒绝前往,而对由于船长合理地服从租船人安排致使船舶遭受的损失,船东有权向租船人索赔。有些租船人为了摆脱部分责任,在拟订合同时坚持船长应对船舶所要去的港口或泊位的水深、冰封等情况负责,因为船方比货方更为了解情况。如果租船人的此项要求被写入合同,则船东相应的索赔就不会成功。

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船舶修理行业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生产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船舶修理的国营、集体、私营、个体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修理民用船舶的军队企业( 以下简称修船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其中部级、省级直接管理的修船企业,须在市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我市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交通局是所辖区域内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 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船舶修理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我市有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大连市国民经济整体规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大连地区船舶修理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三)负责大连地区内修船企业的业务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  (四)负责修船企业开业审查和对企业专业技术、装备、人员等经营条件的定期审查,进行企业的资质等级认定;  (五)组织修船企业进行工作交流,调解修船中发生的纠纷,会同物价部门协调修船指导价格标准;  (六)组织修船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的专业技术培训。第五条 修船企业分厂修、航修两类六级。其中,航修和200吨以下厂修企业,由县(市)、区交通局审批和管理;中山、西岗、沙河口三区的修船企业和200吨以上厂修企业,由市交通局审批和管理。第六条 修船企业开业前应提供必要的证件,按其申请资质级别,由市或县(市)、区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进行经营条件和资质等级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修船企业凭此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修船企业不得将《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转借、转租他人,不得将承包的船舶修理工程分包给无《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第七条 市及县(市)、区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根据修船企业要求,进行资质审查,及时调整资质认定。  修船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的设立、变更、停业,修船管理等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统计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修船企业应使用市工商局统一监制,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印发的合同文本和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制发的预决算工程单、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出厂合格证书等。  修船企业不得聘用无专业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第九条 承修外国籍船舶的有关手续,按大政发[1990]105号文件精神,由大连市口岸委实施管理;修船企业在港区内明火作业,由各港务或港航监督机构管理;修理船舶的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分别由相应检验机构实施。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各部门的联系,相互配合,搞好工作衔接。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及县(市)、区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或将《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转租(借)他人使用,以及未按期接受审验、超越资质等级进行修理船舶作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内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使用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印发的合同文本、预决算工程单、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出厂合格证书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无专业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每发现1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办法按《大连市行政处罚委托规定》办理。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 修船企业资质认定等管理费用的确定,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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