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指,国家领海以外的海域通称为公海。《联合国海洋公约》给公海下的定义是:“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车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按照公认的国际法的原则,公海是所有国家共同拥有的财富,对所有国家自由开放,平等使用。它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主权不单独归任何一个国家属有,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且不能行使公海管辖权。
随着社会和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活动越来越频繁,公海自由也有了发展。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上述各项自由在传统法上被称为“公海四大自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为公海自由增加了两项新内容,即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以及科学研究的自由。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就各有其国籍。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国籍。船旗国对具有其国籍的船舶,应行使有效的管辖和控制。为了使海上秩序维持稳定,每个国家有权对在公海上发生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未经许可的广播,非法贩运毒品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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