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残余物指哪些

2022-05-29 12:48 点击:110 编辑:邮轮网

详情请查看marpol公约修正案,附则六。 除2020-1-1日前允许含有氢化氯氟烃的新装置以外,所有船上应禁止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 第34 条硫氧化物 一般要求 (3) 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467*$ *。 (() 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对世界范围内供船上使用的残余燃油的平均硫含量应作 监测$。 5./ 排放控制区内的要求 (8) 就本条而言,5./ 排放控制区应包括: (2) 附则0 第3)(3)(1)条中定义的波罗的海区域;或 (1) 由本组织根据本附则附录000 中所包含的有关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的5./ 排 放控制区的确定标准和程序而指定的任何其他海域包括港口或区域。 (4) 当船舶位于5./ 排放控制区之内时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2) 处于5./ 排放控制区的船上使用的燃油的硫含量不超过367*$ *; (1) 采用经主管机关考虑到由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而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把船舶包 括主副推进机械的硫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至9): $ %& ’ 或更少(按二氧化硫排 放的总重量计算)。使用这种设备所产生的废液不应排入封闭码头、港口和河 口,除非该船能以书面形式详尽说明,根据港口国当局向本组织通告的标准, 这些废液对上述码头、港口和河口的生态系统不造成不利的影响。本组织应向 本公约各缔约国散发该标准;或 (;) 采用核实和可行的任何其他技术方法,能将5./ 排放限制在等效于(1)所述的 水平。这些方法应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予以认可。 (6) 本条第(3)和(4)(2)项中所述的燃油硫含量应由供应商按本附则第3# 条要求以书 面形式提供。 (9) 使用不符合本条(4)(2)项规定燃油的船舶,在其进入5./ 排放控制区域之前应有足 够的时间使燃油供应系统经过全面地冲洗,以去除所有硫含量超过3 67*$ * 的燃料。在燃 料转换作业完成时应将每一燃油舱中的低硫燃油(硫含量小于或等于3 67)的容积以及日 · (<) · $ 参见=>?@#((48)号决议:《对世界范围内船用残余燃油的平均硫含量监测指南》;参见补充资料!。 期、时间及船舶位置纪录在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 在本议定书或按照本条()(#)项规定指定$%& 排放控制区的本议定书修正案生效 后的第一个’( 个月内,对进入本条()())项提及的或按本条()(#)项规定指定的$%& 排放控 制区的船舶可免除本条(*)和(+)要求以及本条(,)与本条(*)())项有关的要求。 第’, 条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 如果要在’--! 年议定书缔约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对液货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排放加以控制,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 (() 指定在其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对.%/$ 排放进行控制的’--! 年议定书缔约国应向 本组织递交’ 份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包括所需控制的液货船的尺度、需要蒸气释放控制系统 的货物种类以及该控制的生效日期等信息。该通知书应至少在生效日期之前+ 个月递交。 () 所有指定在其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对来自液货船的.%/$ 释放进行控制的’--! 年 议定书缔约国政府,应保证在其指定的港口和装卸站配备经政府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安全标 准! 认可的蒸气排放控制系统,并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操作和防止造成船舶不当的延误。 (*) 本组织应把由’--! 年议定书缔约国指定的港口和装卸站清单散发给其他的’--! 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和本组织的成员国以供参考。 (,) 根据本条(()的规定,受到蒸气排放控制的所有液货船都应配备由主管机关根据本 组织制定的安全标准 而认可的蒸气收集系统,并应在这些货物装载过程中使用该系统。根 据本条要求安装了蒸气排放控制系统的装卸站可以接纳在(()确定的生效日期之后的 年内 没有安装蒸气收集系统的现有液货船。 (+) 对气体船而言,只有其装载和围护系统的类型使得非甲烷.%/$ 安全保存在船上或 安全回输到岸上时才适合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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