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

2022-05-29 03:02 点击:124 编辑:邮轮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海港口畅通,提高货物运输通过能力,加速货物周转,以适应国家四化建设和国民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港口货物疏运工作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港口的仓库、场地是国家保证货物吞吐所必需的周转性场所,不允许任何部门积压货物或以港代库。第三条 凡通过上海港口进口的一切货物的接卸、疏运,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港口、铁路、航运、市内运输、外贸和物资等各有关部门,均必须执行本规定。第四条 上海港务管理局是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海港口货物的装卸、疏运工作。第二章 计划运输第五条 凡经上海市初步平衡和交通部、铁道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最后平衡(以下简称“两级平衡”)核定的月度运输计划,港口、物资和运输部门必须共同执行。对于已列入计划的疏运货物,港口应采取措施,及时装卸;物资部门应按规定办妥手续,及时提离;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运力,确保完成。第六条 上海港口起卸的外贸进口货物,按规定其流向为:上海、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安徽、湖北、河南、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长江水系可延伸到湖南、四川。第七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流向的货物,要求来上海港口中转的,必须经过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  凡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流向的带装到上海港口的中转货物,每艘船的杂货不得超过五百吨,大宗货不得超过一千吨,否则由船方挂港运达。第八条 凡计划外到港的货物,在具备流向合理、接运落实的前提下,由物资部门提出补充计划的申请,经上海港务管理局核实认可后列入计划,并报交通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备案。对于影响计划的计划外到港货物,必须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起卸。第三章 港口疏运管理第九条 港口必须依据两级平衡核定的运输计划,确保重点,优先安排定班定线的船舶,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并按船舶到港先后次序,组织装卸、疏运。第十条 港口必须把疏运工作列为重点,列入昼夜作业计划,并合理安排泊位、机械、劳力,保证疏运计划的完成。第十一条 港口必须组织水上作业,扩大货物通过能力,加速化物周转。第十二条 港口作业必须文明装卸,确保质量,不得混卸,不得混堆,不得货围货,以便于物资部门提货。第十三条 港口对于危险货物的接卸、疏运,必须按照有关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对于烈性危险货物,原则上应直接换装,货不落地;因特殊情况必需卸入仓库、场地的,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物资部门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提离。第十四条 港口在制定经济考核指标时,必须考虑社会经济效益,要有利于疏港,促进疏港。第四章 有关费用及责任划分第十五条 物资部门在货物实际卸进港区十天内提离的,港口按规定计收保管费;超过十天未提离的,按超期累进计收保管费;但确有特殊原因的,可酌情减收或免收超期累进保管费。  国外进口的粮食、散装化肥和矿石,国内进港的煤炭,其超期累进计费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物资部门在货物卸进港区超过十天经催提仍未提离的,港口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转栈或转离港区,其转运的车、驳、装卸和保管等费用,由物资部门承担。第十七条 对于堆存超过三个月的货物,经两次以上催提仍未提离的,港口有权按一九八0年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处理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在货物装卸、疏运的过程中,由于港口责任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港口应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负责赔偿。第十九条 列入港口作业计划的疏运货物,由于港口的责任而造成物资部门未能提到货物的,港口免收误期的货物保管费,并向物资部门偿付提货空放的车、驳费用;由于物资部门未按计划提货而造成港口机械、劳力待时的,物资部门应向港口支付待时费用。第二十条 经两级平衡核定后办妥托运手续的疏运货物,托运和承运双方应签订运输合同。未履行合同的,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影响疏运,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能报批评、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对玩忽职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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