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应向有关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临时登记:第一,在国外买进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离岸交船的;第二,在国内为国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到岸交船的;第三,新造船舶出海试航的;第四,以光租条件从国外租进船舶的。此外,对旧老船舶提供不出所有权证明文书者,在公告期内可由经营人出具证明,申请临时登记。 凡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变更;第二,船舶所有权转移他人,以致船舶所有人变更;第三,船舶船籍港变更,等等。 船舶注销登记适用以下各种情况:第一,报失登记,用于船舶灭失或沉没;第二,失踪登记,用于船舶失踪已届满6个月;第三,报废登记,用于船舶已经主管机关核准拆解;第四,撤销登记,用于船舶已被政府征用,或经主管机关核准已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国内外新的船舶所有人。 主要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首先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技术检验,在取得有关航行区域的合格证书后,向船籍所在港口的港务监督申办船舶登记,领取船舶国籍证书后才能航行于国际航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