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具备条件。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
二、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
三、提交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船舶如何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分析:申报材料: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4.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6.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9.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10.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四十七条 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四十八条 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共有船舶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四)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除提交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