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领海。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所有国家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依法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完全隶属于沿海国地主权管辖之下,为了照顾海洋航行自由地利益,沿海国一向允许外国商船在其领海上无害通过。《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均承认这项惯例并把它确定为一种制度,即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指不损害沿海国地秩序和安全。“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进入内水地航行。这种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前进,只在遇到不可抗力或遇难地场合才能停船和下锚。潜水艇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国旗。外国船舶通过时,必须遵守沿海国地法律和沿海国为无害通过而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关于防止海上碰撞的国际规则。【法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九条 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就不是无害通过:(一)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二)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三)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四)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五)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六)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七)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八)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九)任何捕鱼活动;(十)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十一)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十二)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