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的条例。该《条例》分总则、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法律责任、附则9章76条,[1]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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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网上申办账户和密码,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上传电子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出具补正材料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不在行政许可承诺办理时限内),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决定。市港口管理部门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专项窗口(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3楼)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专项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出具补正材料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不在行政许可承诺办理时限内),不符合受理条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市港口管理部门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专项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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