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员新服务簿何时开始使用

2022-05-13 20:21 点击:62 编辑:邮轮网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文档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8-2 16:16:49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第二条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安全资料;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认定;(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2.专(兼)职安全员职责:(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第三条 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4.船舶应急预案;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第四条 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1.船舶基本情况台账; 。2.船舶证书登记台账;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5.船舶航海图书台账;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第五条 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第二章 船舶单位安全要求第六条 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第七条 150CT危险化学晶船的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第八条 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第九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第十条 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第十一条 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第十二条 值班守护船、消防船、溢油回收船、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石油专用船舶,开始作业前,应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石化分部签发的作业认可通知。第十三条 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第十四条 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五条 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第四章 从业人员资格第十六条 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职高)以上学历。第十七条 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第十八条 船舶单位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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