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参考了海牙-维斯比规则并适当吸收了汉堡规则中的规定,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以下责任: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责任
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的责任
3船舶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4船舶合理速遣的责任
5损害赔偿的责任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1使船舶适航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 《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
另外,〈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不论是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在任何情况下,当每件或没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时,概不负责,但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将其性质和价值加以申报并在提单上注明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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