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公约与我国防治船舶海洋环境污染初探 世界海洋总面积为36000万km2,占地球总面积的71%。海洋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海洋资源极为丰富,海洋为大量运输物资和人员提供了最廉价的方法,海洋环境也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为维护海洋健康,保护海洋环境,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上安全,联合国1973年12月召开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并于1982年4月通过了对和平和安全等具有深远意义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自然资源的分配、海上航行、海洋运输、海洋科研、和海洋环境作了规定。1996年6月7日我国向联合国交存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文件,同年7月7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我国遂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成为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等必须遵循的国际法。 在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二十一世纪,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海洋环境已成为人类共同遵守的准则和共同担负的使命。陆地和海上影响海洋环境的污染源很多,其中一个严重的流动污染源是海上运输船舶。随着工业技术极大的发展以及人口快速的增长,海上货运量逐年大幅度增长,世界船舶总吨位和尺度也在不断增加。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间接把一些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至于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及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渔业活动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破坏海洋的使用素质和舒适程度的有害影响,造成海洋污染。本文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如何防治船舶污染我国海洋环境作一些探讨。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海上船舶造成污染一直是各国特别关心的问题,关于防止船舶污染,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法律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占有相当重要地位,这类规定主要集中于在公约的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中。该部分共11节、45条,此外在领海、专属经济区等部分中也含有有关的条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应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特别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处理紧急情况,保证海上操作安全,防止故意和无意的排放,以及规定船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操作和人员配备的措施。公约还对各国控制船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立法做了规定,沿海国应制定防止、减少和控制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规章,可以制定防止和减少和控制外国船舶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特定保护区域的法律规章,但不应要求外国船只遵守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以外的设计、建造、人员配备或装备标准。 沿海国对违章的外国船舶的执行权,与该船舶所处的区域及违章事件发生地的法律地位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自愿位于沿海国港口并在该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发生任何违章行为的外国船舶,该沿海国可以运用司法程序,包括对该船进行拘留。公约还对违章外国船的调查,海洋污染管辖权,防污染的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海洋污染监测和环境评价,缔约国应承担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第一个系统规定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国际法律制度,为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采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提供了原则性指导意见,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3 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情况 我国濒临的海洋面积非常辽阔,共有473万km2。大陆海岸线漫长,北起鸭绿江口,南到北仑河口,大陆海岸线长达18000km。我国很早就开始关注保护海洋环境问题,1973年8月召开了全国第一届环境保护会议,研讨了包括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在内的环境保护问题。发展到现在,已基本形成较系统的海洋环保的法律法规体系。执法力量不断加强,船舶流动污染源的治理和海洋环保的科研取得可喜的成果。 我国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一直比较重视。1974年1月国家就颁布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规定了有关船舶排放标准和防污文书格式等;1982年8月,中国颁布了第一个综合性的保护海洋的基本法《海洋环境保护法》;1983年4月颁布了国家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9月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12月,国家颁布了针对船舶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6年交通部船舶检验局颁布了《海船船舶结构与设备防污染规范》,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等做了规范;1999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3年9月,交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等。这十余部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保护海洋环境、规范船舶管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起到了明显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涉海法律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方面义务和权利的主管机关。经过多年的发展,其执法力量大大加强,有了良好素质的人员和快捷完善的通讯设施,有了一大批各种用途的船艇和水上交通设施。这些年来,海事管理机构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公约,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做了很多贡献。 4 根据海洋法公约,完善和加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对策建议 虽然我国在防治流动污染源船舶污染方面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有关这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还存在如现行的防治船舶污染相关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港口防污设施、设备严重不足等诸多问题。为更好保护海洋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法规体系。现行的相关法规体系对于保护海洋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相继加入了《海洋法公约》等一些国际公约和议定书,我国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我们享有公约赋予缔约国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须履行国际承诺。这些应当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予以体现,因此我国1999年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并在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但是,目前还有很多法规是在我国加入《海洋法公约》之前制定的,没有考虑到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接轨等问题,如《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因此,有关部门应根据《海洋法公约》和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抓紧时间尽快制定配套法规,如制定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规定,修订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规,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法规体系,与国际接轨,加强防治外国籍船舶对我国海洋的污染。 (2)提高船公司、船员等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赤潮发生频率高,专家们一致认为:提高全民族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目前许多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经常违规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抛弃船舶垃圾等,造成污染。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公司、船员(包括到港外轮船员)等有关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教育,把《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公约中对防止船舶污染的各项要求,利用各种形式宣传至船公司、船员等有关人员,同时加强国内船员海洋环保知识方面的培训与考试。使船舶单位、船员等人员充分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意义,克服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效益的错误观点,主动加强船舶防污的管理工作,把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指导思想贯串于生产、运输全过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加强港口环保等设施的建设。提供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受设施是缔约国履行海洋法公约的义务,但我国有些港口防污设施、设备严重不足,最典型的是很多港口不具有散化船洗舱水接受处理设施,使一些到港的散化船产生的洗舱水不能排到岸上接受设施,而偷偷排入海洋。为履行公约的义务和减少船舶污染物对海洋的污染,国家应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港口环保设施的建设,新建港口、码头应在基建费用中列入,对老港口、码头已“欠账”的应通过以新带老的办法逐步解决。港口决策层要摆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位置,增加投入,提高港口对到港船舶污染物接受处理能力,减少其对我国海洋的污染。另外国家还应加强海洋监测监视网络建设,以便监视包括船舶在内的任何活动是否对我国海洋环境造成污染,这在海洋法公约中也有规定。 (4)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国家的合作。仅靠海事管理机构一家单独采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是不够的,首先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渔政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相互合作,互通有无,及时发现和清除船舶污染,共同防治船舶对我国海洋环境的污染;其次是根据《海洋法公约》要求,加强与邻国的合作,互通即将发生的污染损害或实际损害,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以应付包括由船舶引起海洋环境污染的事故,共同保护好我国周围的海洋环境。 (5)加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海上船舶防的实施,使船公司对船舶和船员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使其提高防污染的意识和制定详细的防污染措施。③加强对到港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检查,对不符合公约及我国法规要求的,要求其立即纠正。④加强对到港船舶防污染文书的检查,重点检查其船舶污染物的去向。⑤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现违反规定或造成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海洋存亡,匹夫有责。我们要进一步学习领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结合我国实际,加强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流动污染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船舶的污染物排放主要是对水体产生污染影响。更远地看,会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进而能过食物链被人类吸收,最终会影响人类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