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主要意思是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在船上的实际持证船员少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船员数量。第十一条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是海事机构给予当事人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前提之一。比如船舶超载了,海事在调查完成后,当事人就及时把超载的货物卸载掉,从而避免接下来可能存在航行过程中的危险。
按命令员说出的舵角 通过操维持在这个行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