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调整或撤销系船浮筒,共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事先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二、系船浮筒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根据系船浮筒设计靠泊能力、档距、实际水深、允许的并靠宽度以及其可能的占用情况准确指泊,并确保靠泊船与系船浮筒留有适当的间距。三、系船浮筒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保持浮筒及其附件处于良好状态,如发现缺陷,主管机关通知其所有人及时纠正或停止使用。四、系缆艇应准时进行系解缆作业,被系解缆的船舶亦应及时做好系解缆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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