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港口经营许可,需要提供材料详细介绍:(一)申请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4、自有码头的须提供相关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环保、消防、质监验收会议纪要)、港口设施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5、企业统计管理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6、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7、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为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应急处理相应处置方案;8、租用他人码头经营的,应当提供与码头设施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二)申请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设施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4、自有过驳锚地的须提供相关过驳锚地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环保、消防、质监验收会议纪要、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锚地设置批准等相关文件;5、统计管理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6、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7、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为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应急处理相应处置方案;8、租用他人过驳锚地经营的,应当提供与码头设施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三)申请为船舶提供浮筒设施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4、自有浮筒设施的须提供相关浮筒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环保、消防、质监验收会议纪要、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浮筒设置批准等相关文件;5、统计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6、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7、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为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应急处理相应处置方案;8、租用他人浮筒经营的,应当提供与浮筒设施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四)申请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4、自有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的,须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书(环保、消防、质监验收会议纪要);自有码头的须提供相关码头设施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6、相关作业人员健康证;7、统计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8、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9、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证;10、企业客运服务管理制度、售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旅客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预案等;11、租用他人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码头经营的,应当提供与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五)申请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4、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自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环保、消防、质监验收会议纪要);自有码头的须提供相关码头设施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5、统计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6、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港口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书;7、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证;8、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9、从事污染环境等特种货物装卸和储存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防污染等特种作业措施的说明及资料。10、租用他人港口设施经营的,应当提供与港口设施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六)申请水上过驳作业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港口竣工验收手续,环评验收手续,消防验收手续,档案验收手续,安全评价验收手续,职业卫生验收手续,通航安全评估合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