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海上贸易,特别是南宋以后,几乎成了王朝的经济支柱。
早在唐代,中国的海洋事业就一度相当繁荣,宋朝建立后,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生活环境相对稳定的大趋势下,宋代的造船业较之唐,更加蓬勃发展。
宋代的造船技术
在宋代,很多地方都设立了造船厂、造船坊,特别是东南沿海的广州、泉州、明州、温州以及杭州等地都形成了制造海船的重要基地。宋代的造船、修船以及开始使用船坞、并创造运用滑道下水的方法。
宋代舟船的制造不但数量多,而且质量高,这又推动着航海事业的发展。宋朝的造船业比前朝更具特色:船体巍峨高大,结构更加坚固,行船工具更趋完善,装修更为华美。
宋船头小,尖底呈V字形,便于破浪前行,身扁宽、体高大,吃水深,受到横向狂风袭击仍很稳定;同时,结构坚固,船体有密封隔舱,加强了安全性。底板和舷侧板分别采用两重或三重大板结构,穿上多樯多帆,便于使用多面风。大船上又有设有小船,遇到紧急情况可以救生、抢险。每只船上都有大小两个锚,行船中也有探水设备,这些极适合于远洋航行。
宋代所造一般的海舶叫“客舟”,“长十余丈,深三丈,阔二丈五尺,可载二千斛栗”,“每舟蒿师水手可六十人”。内部有独特的水密舱构造。客舟分三个舱:前已舱底作为炉灶与安放水柜之用,中舱分为四室,后舱高一丈余,四壁有窗户。
比客舟更大的是“神舟”,比之大很多。元丰元年(1078年)宋神宗派使臣安焘、陈睦往聘高丽,曾命人在明州建两艘大海舶,第一艘赐名“凌海虚致远安济神舟”,第二艘赐名“灵飞顺济神舟”,自浙江定海出洋到达高丽。
宣和五年(1123年),宋徽宗再次派使臣去高丽,又在明州建造两艘巨型海舶。据史载,它们:“巍如高山,浮动波上,锦帆首,屈服蛟螭”。到达高丽后,高丽人民“倾城耸观”,“欢呼嘉叹”。
“神舟”大的达到了五千料,五六百人的运载量,中等一千料至二千料,也可以载二三百人。
宋代的海贸政策
在有了造船技术和指南针在航海上的运用的技术保障和路路贸易拥塞的前提下,宋朝统治者针对所面临的环境,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海上贸易发展的政策。
开宝四年(971年),宋朝沿用唐朝开元年间所设立的市舶司制度,在广州设立市舶司,后再杭州也设此机构。广州、杭州二市舶司掌管岭南及两浙路各港对外航海贸易收税等事务。后又在明州设司、广州、杭州、明州合称“三司”。之后又在泉州和密州板桥镇(山东胶县)设了两个市舶司。
到南宋时,除密州归入金国版图,其他市舶机构仍存在。广州、泉州二市舶司较为稳定,成为发展航海贸易的重要机构。宋代市舶司类似近代海关,商船除害必须先呈报市舶司领取公凭才能启行;外国商船到达港口必先报告市舶司,由其派人上船检查,征收其货物的十分之一作为进口税收,被称作“抽分”。
抽取的货物解送京城上解国库叫“抽解”,是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另外还规定了10种货物为禁榷物(禁止民间私自买卖的货物),即玳瑁、象牙、犀牛角、镔铁、皮(也可能包含鳄鱼皮)、珊瑚、玛瑙、乳香、紫矿、铜矿石,全部由市舶司机构收购。
其他的货物也收买一部分,总称为“博买”。抽分是一种实物税收,博买则是带有强制性限价收购性质的一种变相市舶税。这些货物一律送交到中央政府充实国库,对宋朝的财政经济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甚至一度达到占宋朝一年财政收入的二十分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快运洋船舶的周转率,增加海运收入,南宋朝廷于隆兴二年(1164年)制定了“饶税”政策,规定:“若在五年内回舶,与优饶抽税之;如满一年,不在饶税之限;满一年以上,许从本司追究。”南宋还针对市舶司的官员制定了有关的奖惩制度,能招徕外商的升官,影响海外贸易的则降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