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呢?

2021-10-05 07:21 点击:214 编辑:邮轮网

    商品房销售信息有了“公示清单”

  开发商要为其委托产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费、公证费、律师费、按揭贷款服务费等费用埋单,幼儿园、学校等教育配套设施等不能“缩水”,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不得包含减轻或免除开发商自身责任或加重购房人责任的条款……记者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备受关注的《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严格规范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交易活动。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日前针对该办法的热点条文作出了详细解读。

  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 价目表要公示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申报价格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以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公开相关收费。
  

  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样式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依法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缴交;没有约定代收代缴的,由买受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向相关政府部门缴交。

  “该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时的明码标价义务。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特别强调,交通服务、教育配套以及对买受人居住、使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因素,与商品房的价格密切相关,应当作为明码标价的内容予以公开,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后,强制要求买受人承担中介服务费用,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禁止。
  

  建立网络监管平台 日常巡查监督交易

  《办法》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监管平台和信用评价体系,完善执法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房屋交易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执法检查:进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被检查对象的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和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询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拍照、摄影、记录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情况;登记保存证据;向其他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广州市的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已实施多年,具有一定的特色,也是进行市场管理的有效手段,有必要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为明确监管部门权限,《办法》还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及广州市其他行政管理的规章中的规定,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方式。
  

  《办法》还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相关资料。据悉,实际工作中常发生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拒不向监管部门提供资料,拒绝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检查,甚至有威胁、打骂现象出现,有必要进行规范。
  

  《办法》还鼓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志愿者组织、相关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房屋交易监督工作。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需要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监管方式也需要适应市场发展和工作的不同方面而采用多种方式。
  工作实践中,有聘请“楼市义务监督员”等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方式,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有益方式。

  不得非法泄露房屋档案信息

  《办法》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并制定使用规则,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将通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以该房屋为标的买卖合同。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还要与税务机关等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办法》特别强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应当确保信息安全,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档案信息。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随着技术的进步,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房屋交易、为房屋交易提供服务和进行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已不可避免地存在于现实生活和行政管理实践之中。
  《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广州市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授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平台的具体使用规则。

  禁止中介违反限购违规交易

  《办法》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房屋交易相关情况和广州市房地产政策相关规定,不得为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应当依法查验以下事项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房屋租赁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查询结果;出售、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对房屋的处分权;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该规定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的守法义务、告知法律政策和相关事项义务,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参与相关违法房屋交易。实践中,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串通交易当事人违法违规进行交易,现有法规缺乏处罚和管理依据。《办法》对保障性住房、限购商品住宅的销售和交易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同时,《办法》对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的告知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有利于减少因中介服务机构未核实相关情况导致房屋买卖、租赁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或者发生纠纷的情形发生。据介绍,所谓的自然状况,包括房屋的坐落、面积、用途等登记机关记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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