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记忆口诀?
事故等级口诀:
特重较一(特种交易)、以大定性
伤亡、损失界限口诀:
亡:3、10、30,三、十,三十;
伤:10、50、100,
五十重、较十、特百(五十中教师特白);
损失:1千万、5千万、1亿,
特亿、重五、较一(特意中午交易)。
时限:事故发生单位1小时,国家部门2小时;
部门:一般事(市),较大省,再大国。
调查部门和报告部门要区别:
报告是三级:市、省、国;
调查是四级:县、市、省、国;
事故发生地点和单位所在地不同的,发生地负责调查。
时间:伤亡人数变化的一般是30天,火灾、道路是7天。
报告:原因分直接和间接;
性质分自然事故和责任事故;
责任分直接、主要、领导。
事故处理批复部门和调查部门一样;
时间:国务院30天,其他15天;
防范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普遍适用性、时效性。
二、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类别怎么写?
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类别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责任事故,非责任生产事故,非责任设备事故,非责任电气事故。意外事故。
根据发生事故的情况,可以分为爆炸事故,燃烧事故,泄露事故。
根据发生事故的损失和人员伤害情况,可以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三、事故调查报告评估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通知,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该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
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地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评估工作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参加评估工作的,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现场评估工作方式:
(一)资料审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对事故涉及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核查;
(二)座谈问询。了解事故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三)查阅文件。对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核实;
(四)走访核查。赴责任人员单位或羁押场所核查有关情况,赴相关地区和单位、涉事企业、同类企业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评估工作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提出整改落实建议。
第八条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评估工作过程、总体评估意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等。
并附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以及经验做法清单。评估报告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参加评估工作组的有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评估工作组按程序向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条组织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应当依据评估报告,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反馈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评估报告要抄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特别重大事故的评估报告,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向相关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反馈。
第十一条组织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发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
(二)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三)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省级以上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化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口诀?
事故等级口诀:
特重较一(特种交易)、以大定性
伤亡、损失界限口诀:
亡:3、10、30,三、十,三十;
伤:10、50、100,
五十重、较十、特百(五十中教师特白);
损失:1千万、5千万、1亿,
特亿、重五、较一(特意中午交易)。
时限:事故发生单位1小时,国家部门2小时;
部门:一般事(市),较大省,再大国。
调查部门和报告部门要区别:
报告是三级:市、省、国;
调查是四级:县、市、省、国;
事故发生地点和单位所在地不同的,发生地负责调查。
时间:伤亡人数变化的一般是30天,火灾、道路是7天。
五、简述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区别?
答:简述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区别。事故报告指的是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处理结果的详细介绍,写报告向有关部门作详细的汇报。
而事故调查则指的是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现场的勘查取证以及对目击证人的询问等等工作,以还原事故的真相。
六、事故调查报告时间规定几年?
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按规定,发生之日起60天内出具报告,但是需要延长的,发生之日起,到最后一天提交时间不得超过120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提出事故报告的时限,原则上,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七、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向谁报告?
看事故情况,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般事故的调查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由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报告并报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指派成立调查组,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成立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国务院同意后批复。
八、事故调查报告可以申诉吗?
可以
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做出事故处理批复,这是在事故调查阶段和事故处理阶段形成的重要法律文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对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处分。行政关系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事故调查报告作为行政处罚事实依据,是否可诉,在此就相当重要。因此,确认事故调查报告的可诉性,对于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依法追究责任、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务操作中,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可诉性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诉,一种观点认为不可诉,下面对此做以简单论述:
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不具有可诉性。
1、事故调查小组非独立的行政主体。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有关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随即解散。事故调查组是临时性工作机构,不在行政机构编制之列,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无权对行政关系相对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事故调查报告是在专业性、技术性指导下,客观反映事故产生原因、结果的书面结论(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类似)。
调查报告是在查明事故真相的基础上,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主体等出具的结论性意见。调查报告由参加
事故调查的组成员个人签名后,事故调查报告即报同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报告经过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根据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行政关系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3、对调查报告的异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七条安监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必须是独立的国家行政机关,诉讼事由是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独立的、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事故调查小组是一种临时的、专门的工作机构,不具有被诉的行政主体资格。由于事故调查报告不具备上述法定特征,所以行政关系相对人不能针对事故调查组及其事故查报告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4、不可诉的缺陷。
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可诉,法律没有规定之前,不可回避的现实是:该报告的责任认定部分确实对行政关系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着影响。其一,直接影响其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轻重;其二,间接影响其民事赔偿的数额。因此,如果不可诉,如何保护行政关系相对人合法权益也是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具有可诉性。
1.可诉的依据。持这种观点的人一般认为:事故调查报告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为只要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就应该具有可诉性。事故调查报告中,已含有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因此调查报告以及随后政府对该事故的批复,均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是可诉的。
2.可诉的缺陷。如果事故调查报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就则意味着有可能被司法机关撤销。其后果是,被调查对象、实物、现场等已不复存在,重新确定事故原因、责任等已十分困难,导致事故原因、责任难以划分,只能按已有书证、物证等现有证据确认事故责任、原因。也难免出现更大的错误或不公平,出现社会资源浪费等不利因素。这也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其事故责任认定不可诉的原因吧!
九、事故调查报告内容记忆口诀?
记忆口诀可以是:
时间地点经过人物,
损失原因很重要,
防范措施需提出,
报告结尾总结好。
注意:具体口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关键要素包括时间、地点、经过、人物、损失原因、防范措施和总结。
十、事故调查报告后多久评估?
第五十九条 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七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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