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驾驶室的可视角

2021-10-04 09:21 点击:169 编辑:邮轮网

你可以看看SOLAS规范要求的,写的很清楚:

  第22 条 驾驶室可视范围
  1 第III/3.12 条所定义的船长不小于45 m,在1998 年7 月1 日或
  以后建造的船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从驾驶位置上所见的海面视域,在所有吃水、纵倾和甲板货状态下
  ,自船首前方至任何一舷10° 范围内均不应有两个船身以上的长度或500
  m(取其小者)遮挡;

  .2 在驾驶室外正横前方从驾驶位置所见的海面视域内任何由货物、起
  货装置或其他障碍物造成的盲视扇形区域的遮挡,应不超过10°。盲视扇
  形区域的总弧度不应超过20°。在盲视区之间的可视扇形区域应至少为5°
  。但在本条.1 中所述之视域内,每一单独的盲视区均应不超过5°

  .3 从驾驶位置上所见的水平视域应延伸为一个不小于225° 的扇面,即
  从正前方至船舶任一舷不小于22.5° 的正横后方向;

  .4 从每一驾驶室翼桥所见的水平视域应延伸为一个至少为225° 的扇面
  ,即从船首另一侧至少45° 经正前方,然后从正前方经180° 至船舶相同
  一舷的正尾方;

  .5 从主操舵位置所见的水平视域应延伸为一个从正前方至船舶每一舷
  至少60° 的扇面;

  .6 船舷应从驾驶室翼桥上可见;

  .7 驾驶室甲板以上的驾驶室正前窗下部边缘高度应尽可能保持低位。
  任何情况下,该下部边缘均不得成为障碍,遮挡本条所述的前视视域;

  .8 驾驶室正前窗上部边缘应有一个水平前视范围,当船舶在大浪中纵
  摇时,应确保驾驶人员在驾驶位置上有一个自驾驶室甲板以上1,800 mm
  的视觉高度。主管机关如认为1,800 mm 的视觉高度不合理和不切实际,
  可允许降低该视觉高度,但不应少于1,600 mm;

  .9 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9.1 为有助于避免反射,驾驶室正前窗应自垂直平面顶部向外倾斜,
  其角度不小于10° 且不大于25°;
  .9.2 驾驶室窗之间的框架应保持最低数量,且不应设置在任何工作台
  的正前方;
  .9.3 不应设置偏振及着色玻璃窗;
  .9.4 不管天气状况如何,在任何时候至少两扇驾驶室正前窗应提供清
  晰的视域,此外根据驾驶室形状,其他的一些窗也应提供清晰的视域。

  有不明白的可以继续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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