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2〕17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栽明的要求界定。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 级船员,其服务资历以其所持适任证书的适用航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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