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道路运输站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住宅区、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包括住宅停车场和单位自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利用道路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配合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道路停车泊位规划及监督管理。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管理,查处违法收费行为。
城乡规划、土地、建设、房屋、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本市停车场行业协会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年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和培训工作,在停车场行业推广智能化管理手段,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行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