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