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前出台的《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相比,该《规定》内容更加全面、细化,具体规定了申请审批、招标、拍卖等海域使用权的多种出让方式,可操作性更强。对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程序的首次细化,是该《规定》的最大亮点。《规定》的出台必将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更好地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2002年4月,国家海洋局发布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加强我国的海域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海域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沿海各地对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以及海域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全国人大第5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将海域使用权写入了《物权法》,在立法上明确了其物权性质和地位。在新形势下,对获得海域使用权的方式以及海域使用权流转作全面、具体的规定势在必行。
根据该《规定》,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有效期为3年。
《规定》中明确了用海预审的内容。《规定》指出,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预审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2年。
《规定》要求,申请使用海域,除要提交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海域的坐标图、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外,油气开采项目要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要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海域使用审批仍然沿用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和属地受理、逐级上报这两种程序。
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国防建设项目,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持价款缴纳凭证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开发利用海域满1年、未改变海域用途、已缴清海域使用金、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的20%以上、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的,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出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定的面积、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海域使用权取得时免缴或减缴海域使用金的,补缴海域使用金后方可出租、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