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在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在规划或其他活动之前,对其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以及制定相应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
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一般简称之为“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它是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重申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把“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结合起来,才能做到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轻污染,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