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 第III章第14 条 救助艇的存放 救助艇的存放应:.1 持续处于准备使用状态,不超过5 min 即可降落。第17 条 救助艇的登乘、降落与回收装置1 救助艇的登乘与降落装置,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使船员能登上并降落救助艇。3 降落装置应符合第16 条的要求。但是,所有救助艇均应能在船舶于平静水面上前进航速达到5 kn 时降落,如必要可用艇首缆。4 救助艇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时的中等海况下的回收时间应不超过5 min。如救助艇兼作救生艇,应能在此时间内回收载有救生艇属具及认可的、额定乘员至少为6 人的救助艇。5 救助艇登乘和回收装置应允许安全而有效地搬运担架病人。如果重型动索滑车构成危险,为了安全应设有供恶劣天气下使用的回收环索。第31 条 救生艇筏与救助艇2 救助艇货船应至少配备1 艘符合救生设备规则5.1 要求的救助艇。
什么公约,海洋公约吗?好像没有对这个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