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杨传堂2014年1月3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以(87)交河字680号文公布、1998年3月6日以交水发〔1998〕107号文修改、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6号修改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9月28日交通部以交通部令1990年第22号公布、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7号修改的《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第十四条内容有哪些?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 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 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 许可决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 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