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布者:荣蹭环期韦守
国贸案例题目案例分析: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案例分析:某公司向坦桑尼亚出口一批货物,目的港为坦塥。国外来证未明确可否转船,而实际上从新港到坦塥无直达船。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改证加上“允许转船”字样?我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定出售某产品的合同,装船时间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我方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定船舶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期租船装运,但又因连日风雪,迟至2月11日才装完毕,2月13日起航。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的B/L,要求承运人按1月31日签发B/L,并以此B/L向银行办理了议付。试问:我方行为有可能造成后果?结果:货到鹿特丹后,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实B/L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随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我方经4个月的谈判,赔偿20600英镑,买方才撤回诉讼而结案。1、我国某公司按CFR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纺织品200箱,装运条件是CY/CY。货物交运后,我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标明:“ShippersLoadand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我公司及时交单议付了货款。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