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禁止危害港口基础设施、航标等设施的行为;禁止向本港航道、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船舶在本港水域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本港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沧州市港航管理局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海事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沧州海事局批准。第三十六条 客船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禁止在本港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本港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活动;除避风、救助等原因外,禁止渔船在本港限制水域停靠、锚泊。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本港水域游泳、垂钓;体育运动船、娱乐船、游艇等船舶、设施,未经沧州海事局批准不得进入本港水域。第三十九条 船舶进出港禁止与限制(一) 未经沧州VTS中心批准,不得在港口锚地以外水域抛锚。(二) 严禁穿行港口锚地和航道,特殊情况必须报沧州VTS中心批准。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及其附近水域捕捞、驶帆或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