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内河船员等级划分新规定是什么

2021-10-03 05:45 点击:289 编辑:邮轮网

类别等级职务适用航区一等船舶1600总吨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长江干线主推进动力1500千瓦以上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二等船舶600至1600总吨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主推进动力441至1500千瓦以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三等船舶200至600总吨船长、驾驶员主推进动力147至441千瓦轮机长、轮机员四等船舶50至200总吨以下船长、驾驶员 主推进动力147千瓦以下轮机长、轮机员五等船舶50总吨以下驾驶员

漂流船适用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吗

一,国际: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
二,国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内河船舶停航 办什么手续

根据海船舶〔2010〕61号 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拟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划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
办理停航报备手续的船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航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说明船舶拟停泊地点、值守船员配备情况等);
  (二)船舶签证簿(如适用);
  (三)船舶国籍证书(如适用);
  (四)所有权证书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五)船舶停航已报备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如适用);
  (六)值守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水手机工的服务簿);
  (七)已进行洗舱、测爆合格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八)主动力缺乏或操作受限已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九)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十)管理人保证落实船舶停泊期间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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