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河北省水利事业的“母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出台。意味着,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河北省将依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河北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05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307立方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极度缺水标准”,水资源已成为河北省最为短缺的自然资源。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河北省明确了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逐步关闭取水井;限采区不得开凿取水。禁采水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情况怎样?
河北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05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307立方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极度缺水标准”,水资源已经成为河北省最为短缺的自然资源。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河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明确了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三条红线”,体现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将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缩减取水量,逐步关闭取水井;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取水井。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私自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