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笔者随后查阅了以上条款的法律释义,具体条款的释义明确了以上两条规定的处罚都是针对车上有押运员而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的情况进行处罚的。并不适用于分局办理的荆门籍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车上无专职押运员案。因此,不适合使用以上二项条款进行处罚
国际租船业务的基本程序?
1. 询价或询盘(Order/Enquiry) 租船人根据自己对货物运输的需要或对船舶的特殊要求,将基本租船要求和货物信息用传真或电传通过经纪人传送到租船市场上,寻找合适的船东,并要求感兴趣的船东答复能否提供合适船舶以及报价。
2. 报价或报盘(Offer) 船东收到租船人询价后,经过估算或对照其他询价条件,认为可以考虑该询价,接着通过经纪人向租船人报价,报出所能提供的船舶,运费率或租金等条件。
3. 还价或还盘(Counter Offer) 租船人接到船东主要条款报价后,极少有全部接受报价的情况。经常是接受部分内容,对其他条款提出还价。
4. 受盘(Acceptance) 船东和租船人经过反复多次还价后,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意见一致,租方接受全部主要条款。
5.编制、审核、签署租船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