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南休闲渔船审批程序和具体要求
三无渔船需要补齐渔船船证,简称为渔船证,是衡量渔船是否能够下水作业的标准,只要满足相应的办理条件,提供材料15个工作日之内便可以拿到证书。简单的来说,渔船证就跟驾驶证一样,是需要随身携带的。
1、办理流程
以申请者的名义向当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提交购置渔船申请书,并且要注明购买的渔船是符合相应的安全及操作指标, 只要申请购置书经过核实之后,便会下发渔船及、船网等工具购置的审批书。
但是当你拿到审批书之后,需要到购置渔船的船籍所在原始地将其相关的证件注销。
2、质量合格检测
上一流程结束之后,船检部门将会对渔船的质量进行再次检测,如果质量合格就会颁发相应的检验证书,如果质量不合格,将会被打回。只要将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拿到手之后便可以办理捕捞许可相关的证书,只有将上述流程全部做完之后,才意味着可以进行下海打捞。
3、从业注意事项
渔船运营需要根据当前的政策再做安排,涉及到渔业资源捕捞问题时,更是需要根据不同省份,不同水域的不同文件再做判断。如果说你申请渔船运营证之处,渔业资源并不是非常的丰富,那么以个人的名义申请渔船证,也就等于是毫无意义,因为你并不能够将其实际使用,毕竟很多地区及水域都有“禁捕”条例。
2. 海南省休闲渔船船型标准
双船围网渔船是指2艘性能相同的渔船用1顶围网协同包围鱼群进行生产,主要是在沿海进行作业,设备较简单。单船围网渔船进一步可分为:1. 侧起网围网渔船一般为单甲板,大型围网船舶采用双甲板。甲板室和驾驶室在船中部,渔捞甲板分设在甲板室前后。后甲板设网台并供起、放网作业,前甲板绞收括纲,在舷侧收绞网衣。机舱在船中或中后部。一般船长40米左右,主机功率300-750千瓦,抗风浪性能较好。2. 尾起网围网渔船甲板室和驾驶室在中前,首机型。甲板室后设有大型主桅,桅顶有隙望台,内装通讯电话和侧推装置的遥控设备。起网机悬挂在起重吊杆上,供起网、理网用。尾部的渔捞甲板较宽敞,起、放网和绞收括纲等作业均集中在尾部。3. 枪鱼围网渔船以围捕金枪鱼为主,船型较大,一般船长50米左右,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上。甲板布置与尾起网围网渔船相同。船上有带网工作艇,有的还配有追赶鱼群的小快艇多艘。日本、美国等国家在上世纪50年代己开始发展,而我国对大型金枪鱼围网渔船的研究直到近两年才刚刚起步。
3. 海南渔民渔船不给办理证
不可以,个人千万不能驾驶帆船去西沙,因为西沙离海口或者是三亚的海面里程比较长,所以说一般小船都到达不了,必须是大吨位的船才能到达,如果你驾驶帆船很可能出现意外事故,一是行现场第二风浪大,所以说很容易出现事故,有关部门也不会批准你这样做的,所以说为了你的身体安全,千万不要驾帆船。
4. 海南休闲渔船审批程序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1: 乘坐琼沙三号补给船 向三沙市政府驻海口办事处申请上岛证,批准后前往文昌清澜港,乘坐前往三沙的琼沙3号补给船,从清澜港出发抵达永兴岛需要17个小时左右。该船每月四班。花费在1600元左右。
2 :乘坐椰香公主号 先电话或者在网上报名参加三沙旅游团,在出发前提前1天抵达三亚,然后在三亚凤凰岛码头乘坐椰香公主号邮轮前往三沙市。椰香公主号邮轮可乘坐200人,舱位4580元/人。
3 :如果是乘坐椰香公主号以游客身份前往三沙市的话,必须在三沙市政府指定的几个岛屿参观,如全富岛、七连屿等。
4 :租渔船去三沙市 租渔船去三沙市往返大约需要一周,费用在三万元左右,如果多人一起组队的话,花费相对也是比较低的。但需要找一名经验丰富的组织者和向导。
5 :乘军机前往 三沙市驻地永兴岛上有军用机场,如果和军队有联系,可以申请乘坐军机前往,方便快捷速度,绝佳选择
5. 休闲海钓渔船怎么审批
可以办理但需要申请,申请须知:1.请提前一个工作日提交申请。我们将在24小时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给予审核反馈
2.请确保您填写的信息,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伪造、变造、挪用相关材料须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通行路线以开具的通行证为准。请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6. 海南对于小型渔船的规定
是在文昌的清澜港可以出海捕鱼
7. 海南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众所周知,要想从事渔业捕捞活动,首先必须取得捕捞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1.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申请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3.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5. 跨省作业海洋捕捞渔船的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除应当提供1、2、3这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6. 申请办理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办理;
7.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进行核实,有关核对人员在复印件的每页上签注“与原件核对一致”、核对人姓名、核对日期并加盖代收机关指定的专用印章;申请送交时,原件要一并提交初审机关核对。
具体事项请咨询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8. 海南办理休闲渔船
海南三无渔船证件齐全任何时候都能办证:
三无渔船需要补齐渔船船证,简称为渔船证,是衡量渔船是否能够下水作业的标准,只要满足相应的办理条件,提供材料15个工作日之内便可以拿到证书。简单的来说,渔船证就跟驾驶证一样,是需要随身携带的。
9. 海南省不让办渔船证了
休渔期是禁止渔船捕鱼作业的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宣布的规定,于1999年夏季开始,在南中国海推行。当初规定为6月1日至7月30日共两个月,由2009年起延长多15天,提早于5月16日开始,至8月1日结束。受影响的捕渔区除了中国的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外,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休渔期可以令当地鱼类有片刻休息的机会。
10. 渔业船舶登记审批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规定》。
二、申报对象:县内渔业捕捞的个人或法人。
三、申报材料:办理新证:
①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②身份证明(含照片);
③渔业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④渔具和捕捞方法说明书。
四、年度检验: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捕捞许可证的持证人按时参加年审。
五、办理程序:申报人向办证中心农林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审核、发证(年审)。
六、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苏政发〔1992〕170号、盐发〔2006〕19号。
七、收费标准:按文执行。
八、备注: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免收工本费。
11. 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
1月28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结合该省实际,严格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条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相关设备和部件;违法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船舶;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维修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远洋渔业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禁止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六条 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违法渔业船舶处理情况通报外事部门。
第九条 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相关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