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持有内河船舶适任证书的三等船长和三等驾驶员,通过《10规则》要求的培训时间,无须考试,即可驾驶10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换发不受“限制”的二类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如果未参加培训,只能驾驶600总吨以下的船舶,换发受“限制”的适任证书。)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报名表(附件);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船员服务簿》复印件;4、符合内河船员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5、白底2寸彩色照片3张;6、《适任证书》复印件;(若有)。
第三十条 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当在《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证书再有效审验并提交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证书再有效审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6个月内在《适任证书》所载等级船舶上实际担任《适任证书》所载职务或者低一级职务不少于6个月; (二)参加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发证机关审验合格后,在其《适任证书》审验签注栏内进行签注,证书在下1个有效期截止日期内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一)项所列条件的持证船员,在截止日期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再有效审验的,除应当参加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外,还应当通过实际操作考试。 第三十二条 在截止日期后12个月内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者,除应当满足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通过实际操作考试。 在截止日期12个月后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的,以及虽在截止日期后12个月内申请再有效审验但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的,应当参加并通过与原《适任证书》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相应考试。 第三十三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持有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换发或者补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当与原《适任证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