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人登记有哪些新规定?
1、协会不再出具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之前发放的纸质管理人登记证书、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2、管理人及时备案,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备案,将注销该登记。
3、及时履行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未按时履行报送更新义务的,在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未登记累计达2次,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4、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按要求提交的,在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5、新申请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中已登记的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6、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管理人登记应当注意什么?
第一、该公告明确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二、因超过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时间,即无管理人登记备案又无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者,会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管理人资格。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第三、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第四、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