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重工项目(重大招商项目)

2022-12-07 10:48 点击:102 编辑:邮轮网

1. 重大招商项目

(一)着力解决土地瓶颈制约。

一要解决项目用地问题。通过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列入省重点,用地指标由省重点建设专项指标解决。待项目列入省重点后,抓紧落实项目用地前期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准备好相关报批材料,及时上报,争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报批工作,同时要用好已批用地指标,为重点工程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二要解决拆迁问题。由于部分群众对拆迁补偿期望过高,拖延了征地工作进度,因此相关单位要加强调研并妥善制订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政策,明确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职责,制订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征地拆迁办法。在具体征地拆迁过程中,项目单位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把拆迁工作做细、做早、做透,把按规定需要补偿的安置费兑现到群众手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利,做到既积极促迁,又依法征迁,充分考虑和保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自觉、自愿支持重点建设。再者要加大土地整理工作力度,以换取更多的土地整理指标用于建设,同时加强对已批未建项目用地的清理力度,盘活闲置土地。

(二)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建设资金不足是制约重点项目建设的关键因素。我们要按照“握紧拳头保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总体工作思路,想方设法,坚持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争取方方面面的资金投入,以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一是全力争取国家投入。要抓住国家扩大投资,拉动内需的有利时机,主动适应国家建设资金投资方向的变化,充分利用国家投资的倾斜政策,根据我市的发展需要和现有的工作基础,调动一切有利因素,努力做好我市重点建设项目与上级发改部门的衔接,做好重点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为重点工程建设争取到更多的国家资金投入,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债资金、专项资金等国家项目资金和政策扶持资金。二是加强直接融资力度,尽力争取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解决资金缺口、扩大资金投入的一条重要渠道。各重点项目业主应主动加强与银信部门的联系,积极构筑银企合作平台,争取银行信贷的资金支持。三是大力激活民间资本。民间资本是促进经济发展、加快重点工程建设进程的一种巨大能量,要想方设法吸引民间投资和市外资金投向我市的重点项目建设。要大力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多管齐下,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还要以项目带动来激活民间资本,尽量减少民间资本外流。四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工程项目是我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优势项目,我们要大力宣传、善于创新,想方设法,突出重点项目的包装和推介工作,充分发挥我市区位、资源、政策等优势,努力引进实力雄厚的市外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建设。

(三)加强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准备

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是推进重点项目的一个重要环节,又是保证重点项目有序接替的保证,前期阶段重点要做好“接续”工作。有项目才有发展,把握项目的主动权,就必须做好项目的接续工作。要进一步健全项目开发策划、深化前期、动工建设、竣工投产的接续机制,形成每年投产一批、在建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策划一批的滚动发展格局。同时,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大战略”目标,谋划一批立市、立县的大项目。特别是利用我市区位优势,加快京津对接。为做好对接京津这篇文章,今年我市将把环京津10个县(市)作为重点,每个县(市)划出一个园区,定向承接京津产业转移项目。重点做好园区规划和定位,完善基础设施,健全领办制等服务体系,打造对接京津的平台。

(四)强化工作责任

重点建设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责任意识,我们能负责到什么程度,困难就能解决到什么程度,重点项目建设就能推进到什么程度。重点项目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求很高的工作,全力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是每一位领导、每一个责任部门、每一个重点项目业主的份内之责,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集中精力投入到重点工程建设上来。要抓紧落实市委市政府今年出台的领代办制度,通过对重点建设项目需办理事项进行分解、细化、明确重点项目领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各责任单位对重点建设项目要对号入座,切实负起各自的责任,不扯皮、不推诿,要主动加强同各方面的联系,对重点项目办理事项涉及本部门的,负责代项目单位办理本部门权限围内办理的各项前期手续,明确专人全程代办,同时领办需上级部门办理的各项前期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确保各项重点项目工作顺利推进。

(五)进一步优化建设环境

要继续加强以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为重点的硬环境建设,同时,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努力创造更具竞争力的政务环境、社会环境。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格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积极申列省重点项目,争取土地方面的大力支持。做好征地折迁、供水供电、安置补偿及安全保卫等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搞好宣传报道,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关心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优化建设环境。

(三)强化工作责任

重点建设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责任意识,我们能负责到什么程度,困难就能解决到什么程度,重点工程建设就能推进到什么程度。重点工程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求很高的工作,全力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是每一位领导、每一个责任部门、每一个重点项目业主的份内之责,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大家必须从加快发展的现实角度出发,以对奉化的未来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负起责任,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抓紧时间,集中精力投入到重点工程建设上来。

一要强化部门责任。各责任单位对重点工程建设要对号入座,切实负起各自的责任,不扯皮、不推诿,要主动加强同各方面的联系,确保各项重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各职能部门要切实为重点工程建设献计出力,保驾护航,要以大局为重,做到方方面面向重点工程倾斜,一切工作为重点工程让路,坚决反对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重点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积极主动为重点工程项目搞好协调服务,不仅要在人力、财力、物力上予以支持,还要主动协调各种关系,化解各种矛盾。

二要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每个工作人员都是重点工程建设的参与者、服务者、政策实施的具体操作者。工作人员责任的强弱将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重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每个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努力克服重点工程建设是领导的事,建设得好坏与己无关的思想。各责任单位领导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督促,促使其更好地为重点工程建设服好务、尽好力。

三要强化项目业主责任。各项目业主要坚决摒除小农意识和“小富即安”的思想,要有干大事业的气魄,锐意进取,把握机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克服等思想,自己能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就要想方设法自己加以解决,自己主观努力不能解决的,可以报请联系项目的上级领导出面协调解决。要想尽一切办法,促使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四要严格责任奖惩。市重点办要采取经常督促、跟踪督查的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力度,对工作不力、责任性不强、进度不快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进行表彰促进,并将结果与当年的重点工程考核挂钩。

(四)进一步优化建设环境

重点工程要顺利推进,关健是做到上下思想的高度统一,得到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重点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一要提高服务质量。各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服务重点工程建设大局的意识,在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征地报批、设计、环境、水土、消防评估、报建、供水、供电、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证等各项手续办理过程中,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做到多亮“绿灯”少开“红灯”,多关心、多服务,努力推动重点工程建设顺利开展。要不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努力为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要落实优惠政策。要用足用好现有的政策,凡是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要坚决兑现。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价格、工程承建过程中各种规费的征收等,相关单位都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抓好落实,让重点工程建设业主切实感受到政府抓发展的诚意。

三要优化施工环境。要严厉打击地痞地霸。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偷盗哄抢、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政法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各类附着物清除、杆线搬迁、房屋拆迁、水电供应,按政策补偿资金到位后,各相关部门和所在村组都要全力支持,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及时开工。 

(五)健全各项制度

一要进一步完善重点工程建设的保障机制,当前有很多项目要报国家审批,这就要求发改、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必须首先完善自我审批制度,为推进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保障。

二要加大重点工程监管和稽察力度。相关行业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经常性的不定期检查,特别是对项目经理到位情况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工程质量要严格把关,并把检查情况或作出的相应处理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要严肃查处工程项目擅自转包、分包、任意变更全同、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等现象。发现有项目经理和专职管理员无证上岗的施工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管理,发现不按有关规定监督的监理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要进一步健全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中介机构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要不断完善职能部门业务监管,综合部门集中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专业监管、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管的监管体系,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综合监管力度。

五要坚持工程进度与投资进度相衔接,工程质量与安全保障相促进,重点工程与廉政工程一起抓,实现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廉政“五同步”。业主单位应对照市政府年初下达的计划加快进度,对已开工项目,要加快施工进度,争取早日建成;对应开工而未开工项目应加快力度,明确开工时间,尽快开工;对前期项目,要抓紧做好项目衔接和上报审批工作等前期准备工作;“百年工程,质量第一”,各项目单位在抓进度的同时,必须把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

(六)加强重点项目队伍建设

要高度重视重点工程项目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并把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重点工程建设领域中去,全面提高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要使重点工程建设成为出业绩、出人才、出干部的地方。

2. 重大招商项目谁决策谁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机制的建议

(二)负责拟定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规划以及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指导市直机关各部门和各乡(镇)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

(四)负责统筹推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电子政务、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务大数据建设,推动政务数据资源融合共享。负责组织穆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建设工作

(六)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全市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机制。

(七)负责统筹推进涉及营商环境的政务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流程再造和标准化工作,加强监督检査。

(八)负责对市直有关部门政务服务进行监督,指导各乡(镇)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受理、调査、转办、交办、督办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提出问责意见,移交有关机关依法问责处理。

(十)负责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考评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十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营商环境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提出评价结果运用建议。

3. 重大招商项目迅速反馈机制

全国规划园区超过20000个其中 637 个国家级园区1430 个省级园区,园区建设就是城市经济建设的“牛鼻子”,是主要矛盾。2016年,纳入统计的146家国家高新区生产总值超8万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744127亿元)比重达11.8%。其中,42家高新区的园区生产总值占所在城市GDP比重超过20%、22家超过30%、10家超过50%。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市情、区情,并对驻外招商人员提出了要求,一是要加强学习,熟悉招商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二是要熟悉掌握滁州市情、琅琊区情;三是要了解当地的产业发展情况、重点企业发展状况;四是要了解所在地全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的分布情况,锁定重点工作对象;五是要了解当地的风俗人情,入乡随俗,广交朋友,为开展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基础。

1.沟通联系。各办事处要积极主动与所驻省(市)的有关部门、重点企业进行广泛接触,建立密切联系。

2.收集信息。各办事处要全面收集所驻省(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包括经济规模、主导产业、知名品牌企业、骨干企业等,掌握重点企业的资本积累和对外扩张愿望等情况,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和情报归纳整理,从中筛选符合我州实际的项目建设信息,及时反馈到州招商项目服务中心,积极推进项目建设。

3.推动合作。各办事处在搞好对接的基础上,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和方法,推动与对我州有投资意向的企业进行项目洽谈,全力以赴促成合作。

4.协调指导。各办事处要统一领导、协调各县(市)、林业系统、开发区的驻外办事处的业务,使其有序地开展工作

4. 重大招商项目专班推进机制

八个服务专班”具体包括工业及新经济专班,协调解决工业及新经济行业企业复工满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防疫工作落实情况;

服务业专班协,调解决服务业行业企业复工满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防疫工作落实情况;

农业专班,协调解决农业行业企业复工满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防疫工作落实情况;

文旅专班,协调解决文旅行业企业复工满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防疫工作落实情况;

建筑业专班,协调解决建筑行业企业复工满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防疫工作落实情况;

投资促进专班,紧盯智能制造、文化创意、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等重点产业,持续推进在谈的一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密切跟踪产业转移、产业链重建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金融服务专班,督促检查金融企业防疫工作落实情况,鼓励金融企业精准服务困难企业,为企业注入活力,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5. 重大招商项目落地推进任务分工

招商公司主要工作是明确产品,包装策划,制订市场推广计划,召开推广会议。

1、市场经济的发展,分工越来越细,企业更趋向于专注核心能力的培养,如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工作,而招商等工作将委托给更专业的公司完成。2、招商公司根据项目分:(1)企业招商   (2)政府招商   (3)园区招商   (4)商业招商3、组织架构:总经理,总经办,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销售总监1-3,企划部,销售部N个,广告部。

6. 重大招商项目线索搜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7. 重大招商项目缺少

来了也没有用人家不傻到如东这么偏僻的小地方,就这么大的人流量和购买力在这里,除非脑袋撞墙了。

8. 重大招商项目图

有下列项目:

在产业布局方面,三江口新区将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开展产业合作,

引导蔗糖循环加工、特色农副食品加工、茧丝绸加工、木材加工、汽车配件加工、新能源、新材料、对外贸易加工等产业向开发区集聚。

9. 重大招商项目督查

一、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提高综合质量效益,促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在全省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中排名靠前的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并在政策、项目上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及省直有关部门)

  二、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效明显,创造了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事项中推动跨域通办、智能导办,线上线下同质办,办理深度和成熟度高、实绩突出、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并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牵头单位:省政务局;配合单位: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三、对积极落实制造强省建设、工业稳增长和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有关政策措施成效明显,新增规模工业企业、规模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工业税收等高质量发展核心指标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在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四、对“五个100”中重大产业建设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产品创新项目的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贡献率、总开工竣工率,引进500强企业项目、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的年度计划完成率等指标完成情况好,推进机制健全,工作创新性强,配套政策措施有力,建设环境优良的市州,予以奖励;对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在企业开办、办理建筑许可、不动产登记、政务服务质量、执行合同等方面明显改善,在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中排名前列的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和项目支持,并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对推动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成效明显,投入产出水平高、效益好的园区,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时予以支持,并优先支持向国家申报调区扩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局)

10. 重大招商项目具体工作是什么

1,组建招商精兵强将团队。

2,明确招商项目内容和目标。

3,组织有效的市场调研。

4,设计招商项目方案和刊物。

5,制定招商计划书。

6,树立一个成功招商样板。

7,整合招商传播有效资源。

8,完成一套招商管理系统。

9,总结完善招商经验。

10,形成一套招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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