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机构名称一般是航运局、航务局、港航局)。
第章 总则 第条 规范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管理工作行维护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经营者合权益保障民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产》、务院《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律、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运(航)管机构县级运(航)管机构根据本规范负责具体实施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管理工作本规范县级含县级设区市简称市级 第三条 各级运(航)管机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家关于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针政策、律、规、规章等;研究制定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管理及行业发展政策、措施;负责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资质审核、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贯彻执行律、规、规章等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营资质条件 第四条 申请经营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应取企业资格,并符合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资质条件 第五条 拥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自并经营适航船舶且公司所经营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列低标准要求: ()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舱容3000立米; (二)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舱容1000立米; (三)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舱容500立米; (四)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危险品船500总吨其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舱容300立米; 第六条 经营船舶应具效《船舶所权登记证书》、《船舶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低安全配员证书》《*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船舶应持效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安全管理证书 第七条 满足经营需要安全管理要求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符合家规定注册资本 第八条 健全安全产责任制度、安全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产安全事故应中国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其所属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管理经营资格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第九条 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员并配备满足列相应数量要求海务、机务专职管理员: ()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1至5艘至少别配备1;6至10艘至少别配备2;11至20艘至少别配备3;20艘至少别配备4; (二)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1至10艘至少别配备1;11至20艘至少别配备2;21至30艘至少别配备3;30艘至少别配备4 (三)专职管理员应与企业签订全制用工劳合同合同期限内船或者其企业兼职 第十条 企业其所属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船舶管理企业代管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按照述要求配备相应数量海务、机务专职管理员应至少别配备1 第十条 企业高管理层至少1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与所经营船舶种类航区相应船或者轮机任职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员应具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航区相应船、轮机任职业资历(注:1.高管理层指企业副经理(含与副经理相同级别总船、总轮机)级别高层管理员高管理层员兼任该企业海务或机务主管2.船、轮机任职业资历指曾经取述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并船舶担任相应职务3.专职管理员资格受其船员适任证书效期限制) 第三章 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二条 经营资质审批筹建审批、业审批扩经营范围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应提供第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九项、第十四项项材料;申请业应提供第至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十二项、第十四项材料;申请扩经营范围企业应提供第项至第二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十四项材料涉及企业改制应提供第十三项材料 ()申请书(筹建、业(改制)、扩经营范围); (二)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析);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五)企业股东基本情况说明股东投资情况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指具定资格验资机构具验资证明于申请筹建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需提供验资证明),股东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六)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组织机构设置专职管理员配备情况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合同(筹建提供意向协议;业提供劳部门统格式合同文本)等及其复印件; (八)企业高层(至少1)、海务、机务专职管理员(按配备数)应持与公司所经营船舶种类相应船或轮机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九)包括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内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十)按照《*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船舶所权登记证书》、《船舶籍证书》、《船舶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入级证书》及《*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船舶应提供效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二)《水路运输许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十三)改制企业需提供相关部门改制文件; (十四)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其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及已取普通货船运输企业需增加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项目按规定向所县级运(航)管机构提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运(航)管机构自收申请材料起3工作内应认真审核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仔细核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其原件否致(内容致加盖复印件与原件致章)、复印件内容否清晰完整经审查符合条件签注初审意见并行文报级运(航)管机构;符合条件应性告知申请需要补全部内容或予受理 第十六条 市级运(航)管机构应收申报或者转报材料5工作内根据申报材料实调查情况按照《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申请否符合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具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市级运(航)管机构根据申请内容评估结论5工作内作审核决定: ()符合申请经营省内内河(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条件应作许决定并且向申请颁发《水路运输许证》《水路运输许证》效期统批准起至第54月30止(超5周效期截止第44月30)经营范围统表述‘经营区域’+‘船种’+运输 (二)符合申请经营省际内河(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条件应《水路运输业户筹建(业)申请书》签注同意报意见并行文随同材料报省级运管机构 (三)符合条件作予许决定或限期补材料或退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运管机构自收市级运(航)管机构报文件申报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应10工作内转报具相应审批权限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限期补材料或退材料,市级运(航)机构评估结异议组织复评 第四章 新增船舶运力审批 第十九条 新建造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必须办理新增运力许手续已具内经营资格船舶具相应经营资格所(或经营)间转让(或经营权变更)必办理新增运力手续新船舶所(经营)应提供《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第二十条 新增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舶需提交第项至第六项材料新增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舶需提交第项至第十项材料 ()《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水路运输许证复印件; (三)水路运输业核查报告书复印件; (四)行性报告; (五)造船或购置船舶意向合同书及资金源证明(申请月财务报表、银行具帐单或申请银行具资信证明)光船租赁提供光租船舶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六)按规定要求提供企业安全符合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企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且效期内新增运力已全部工建造证明; (八)企业与货主签订期运输协议及其复印件且企业自运力(含建船舶)明显能满足协议约定运量要求证明材料(企业自船舶报废更新运力受本条限制); (九)企业新增船舶所权低于51%证明及其复印件; (十)除航道水深、码等自条件限制市场特殊需求能使用型船舶外(证明材料)新增单船运力应低于2000载重吨; (十)新增化品船、1000载重吨油船应向船级社申请内入级检验或入级检验并取证书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 申请新增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舶企业按规定向所县级运(航)管机构提申请 第二十二条 县级运(航)管机构自收申请材料起3工作内应认真审核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仔细核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其原件否致(内容致加盖复印件与原件致章)、复印件内容否清晰完整经审核符合条件签注初审意见报级运(航)管机构;材料全应性告知申请需要补全部内容或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运(航)管机构应收申报或者转报材料5工作内根据申报内容实际情况作审核决定: ()符合新增省内内河(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力条件《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签注同意意见并送申请份 (二)符合新增省际内河(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力条件《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签注同意意见形请示文件并报省级运管机构请示文件应类说明建造、购置、光租船舶艘数及总吨位 (三)符合条件限期补材料或退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运管机构自收市级运(航)管机构报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复核符合条件应5工作内转报具相应审批权限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限期补材料或退材料 第五章 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第二十五条 新建造船舶经营省际内河(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须提交第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七项材料;已具内经营资格船舶具相应经营资格所(或经营)间转让(或经营权变更)须提交第至第五项、第七项材料: ()四客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内河类填写)(附件五)《船舶营运证》申领表(海运类填写)(附件六)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新增运力批复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水路运输许证》及其复印件; (三)按规定应办理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 及其复印件或委托管理企业相关材料; (四)船舶所权证书、船舶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光船租赁证书(光船船舶提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六)交通运输部航局批复文件或交通运输部批复文件及其复印件; (七)与船舶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新建造船舶经营省内内河(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须提交第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七项材料;已具内经营资格船舶具相应经营资格所(或经营)间转让(或经营权变更)须提交第项至第五项、第七项材料: ()四客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内河类填写)《船舶营运证》申领表(海运类填写); (二)《水路运输许证》及其复印件; (三)按规定应办理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 及其复印件或委托管理企业相关材料; (四)船舶所权证书、船舶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光船租赁证书(光船船舶提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六)市级运(航)管机构签注同意意见《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 (七)与船舶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按规定向所县级运(航)管机构提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运(航)管机构自收申请材料起2工作内应认真审核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仔细核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其原件否致(内容致加盖复印件与原件致章)、复印件内容否清晰完整经审核符合条件《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签注意见报市级运(航)管机构;符合条件应性告知申请需要补全部内容或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市级运(航)管机构自收申报材料起3工作内作审核决定 ()符合省内内河《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条件四客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签注同意意见符合省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办理条件《船舶营运证》申领表签注同意意见及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效期超3经营范围统表述‘经营区域’+‘船种’+运输 (二)符合省际内河《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条件四客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签注同意意见符合省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办理条件《船舶营运证》申领表签注同意意见及打印《船舶营业运输证》主页(加盖公章)报省级运管机构 (三)符合条件应限期补材料或退材料 第三十条 省级运管机构自收申请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材料起3工作内按照关规定进行复核符合条件 四客危《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船舶营运证》申领表签注意见报发证资格级交通主管部门符合条件应限期补材料或退材料 第三十条 省、市、县三级运(航)管机构收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应2内其寄送给级运(航)管机构或事市级运(航)管机构应及办理《度核查合格证》 第六章 证件补办、注销、换发、变更、报备 第三十二条 申请水路运输证件遗失补办应提交相应材料: ()补办《水路运输许证》: 1.《水路运输证件补办申请表》; 2.市级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补办《船舶营业运输证》: 1.《水路运输证件补办申请表》; 2.市级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3.四客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内河类填写)《船舶营运证》申领表(海运类填写); 4.《水路运输许证》及其复印件; 5.按规定应办理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 及其复印件或委托管理企业相关材料; 6.船舶所权证书、船舶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光船租赁证书(光船船舶提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水路运输证件注销应提交相应材料: ()《水路运输许证》注销: 1.《水路运输经营证件注销表》; 2.《水路运输经营许证》、副本原件 (二)《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 1.《水路运输经营证件注销表》; 2.《船舶营业运输证》主页其页面原件; 3. 海事部门注销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水路运输经营证件换发应提交材料: ()《水路运输许证》换发: 1.原水路运输经营许证、副本原件; 2.换证申请;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度核查报告书(省际应由省级运管机构加盖合格专用章) (二)《船舶营业运输证》换发: 1.原船舶营业运输证主页; 2.水路运输经营许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权证书、船舶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籍证书、船舶光船租赁证书(光租船舶提供)及其复印件; 4.按规定应办理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 及其复印件或委托管理企业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名称、代表、办公址变更应提交材料: ()企业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表(报交通部需行文); 2.企业名称变更文件; 3.原水路运输经营许证、副本; 4.企业股东简历、身份证、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企业验资证明及其复印件; 6.股东决议或变更企业章程; 7.变更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代表变更: 1.变更申请表; 2.原水路运输经营许证、副本; 3.股东决议或变更企业章程; 4.变更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企业代表简历、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办公址变更: 1.变更申请表; 2.原水路运输经营许证、副本; 3.股东决议或变更企业章程; 4.变更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新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企业股东及其股份构情况、注册资本发变化报备应提交相关材料: ()《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备案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变更《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记载内容未发变更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三)增加新股东应提供新股东基本情况其股东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股东提供简历、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供具定资格验资机构具验资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重变化报备应提交相关材料: ()《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备案表》; (二)变更公司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申请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变化报备应提交相关材料: ()《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备案表》; (二)变更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第三十九条 申请企业主要负责及《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相关专职管理员发变化报备应提交相关材料: ()企业主要负责(即定代表)发变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办理完《企业营业执照》变更手续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水路运输许证》变更手续即 (二)《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企业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员及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高管理层持证员发变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应提交列材料: 1.《内水路运输企业主要管理员变情况备案表》; 2.变更专职管理员身份证、任职文件、任职资历材料、劳合同及其复印件 第四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发安全责任事故报备应提交相关材料: 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船舶发安全责任事故除应按《安全产》、《海交通安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关规定及报相关主管部门外应事故发及海事部门作事故结论意见关情况书面报告所交通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申请证件补办、注销、换发、变更、报备按规定向所县级运(航)管机构提申请 第四十二条 县级运(航)管机构自收申请材料起2工作内应认真审核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仔细核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其原件否致(内容致加盖复印件与原件致章)、复印件内容否清晰完整经审核符合条件申请表签注意见报市级运(航)管机构符合条件应性告知申请需要补全部内容或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市级运(航)管机构自收申请材料起3工作内(属于《水路运输许证》注销间20工作内)经审核符合条件申请表签注意见属于省内运输及办结属于省际材料转报省级运管机构符合条件应限期补材料或退材料 第四十四条 省级运管机构自收申请材料起3工作内经复核符合条件申请表签注意见材料转报级交通主管部门符合条件应限期补材料或退材料 第四十五条 省、市、县三级运(航)管机构收级交通主管部门应2内其寄送给级运(航)管机构或事市级运(航)管机构应及办理《度核查合格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运(航)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市级运(航)管机构应定期组织本级属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管理员习培训提高依行政规范监管能力 第四十七条 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度监督检查包括度核查、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并实行预警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除度核查外市级运(航)管机构每企业定期检查应少于2般安排每3月至4月9月至10月定期检查重点企业经营资质维持情况定期检查由市级运(航)管机构根据需要展县级运(航)管机构检查每季度1 第四十九条 各级运(航)管机构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实施依监督检查应符合列程序: ()实施监督检查应2名运证执员参加 (二)进入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向检查单位解情况调阅复制关资料应保守检查单位商业秘密 (三)监督检查员应检查间、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书面记录并由检查员检查单位负责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达《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经营资质条件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运力规模达经营资质条件整改期限超6月其情况超3月经营企业整改期间已工建造尚未竣工船舶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并经营应继续进行整改 第五十条 取经营资质能保持经整改仍达经营资质条件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再具备安全产条件应撤销原批准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违反《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其规定按照《*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企业发列情况应15内向所运(航)管机构备案同提交《水运企业项目变更报备申报表》及附件 () 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情况、注册资本发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重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及相关专职管理员发变化; (五)经营船舶运力规模发变化; (六)经营船舶发安全责任事故; (七)委托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变化 第五十三条 市级运(航)管机构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态监管实行累积记制度并根据记情况经营者经营资质实施相应等级预警列入橙色预警经营者预警期内至少安排定期抽查列入红色预警经营者预警期内每季度安排定期抽查预警管理按照《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办》执行 第八章 度核查 第五十四条 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度核查间每1月1至4月30交通运输部或江航务管理局另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度核查内容包括: ()核查《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公司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二)核查经营否存违、违规经营行; (三)核查运输船舶否具经营资格、相关证书否齐全、效否存报废船舶继续营运情况违章行及发事故; (四)解度产情况存主要问题及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建议; (五)其需要核查内